【案例】立法不是治愈“啃老”“虐老”的万能药(2)

【案例】立法不是治愈“啃老”“虐老”的万能药(2)

从主观上看,所谓的“啃老”现象,多数情况下是一种自发自愿的行为。就是说,“啃老族”的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父母的爱子心切造成的,这些父母心甘情愿为儿孙奉献自己毕生的心血及资产。说到底,这样的“啃老”,完全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而那些真正意义上的“啃老族”,尤其是不赡养老人,没羞没臊的“啃老”之人,毕竟是极少数,无关社会大局。

因此,把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等条文写入地方法规,给人一种地方政府无事找事,闲的“蛋疼”的印象,实在是无聊之举,大可不必。

毋庸讳言,地方政府在制订老年人权益保规定时,应该在考虑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同时,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单凭地方政府主观臆断,一味地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从而忽视了老年人自身的意愿。只有在全面考虑实际情况和地方风土人情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法律法规,才能把保障老年人权益确实落到实处。

讨论“禁啃老”入法,还须先读懂法条

继江苏省、山东省等地之后,杭州市也将通过地方立法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而这次和以往一样引起广泛关注,质疑的声音也不在少数。反对声音主要集中在,法律不应该过多地介入道德,“不能轻易搞道德立法”;如此立法不利于形成和谐互助的家庭关系;相关立法在现实中难有强制性;法律难以根治“啃老”,很多子女确实生活上存在困难,这是个民生问题。

也许大多数反对者并没有读懂草案原文,更没有读透立法原意。草案的原文为:“老年人对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

在现阶段,一些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误认为父母的财产就是自己的或者说迟早得留给自己,心安理得地使用着父母的财产,没有任何道德负罪感,更没有任何侵权感知,觉得找父母要钱花是理所应当的。如果父母不给,反而有很多诸多怨言,甚至打击报复。

事实上,成人子女和父母本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没有经过父母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父母财产这本是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这就已经超出了道德的范畴。同时,虽然上位法没有直接明文规定,但是成年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父母没有给“好手好脚”的成年子女提供经济资助的义务,这本是最基本的常识和法理。

实际上,当地法律本无打算一刀切地禁止或者根除“啃老”,只是在将生活中现有的公序良俗更为直观、更为明确地以法律形式记录下来。严格说来,立法“禁啃老”禁止的只是对老人财产进行侵占的恶意行为以及强行要求“啃老”的无理要求,初衷更在于保护老人的独立财产权益,营造尊重老人意思自治、尊重责任独立的社会氛围。

至于老人出于同情或者亲情,主动给子女提供经济帮助,当地法律也并未禁止,相反,对老人的财产独立支配权再度重申,更加能够体现出,老人给子女提供帮助是超越了法定义务的奉献行为,子女应该为之感恩,而非陷入理所应当的麻木。如果读透了相关法律条款的原意,我想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反对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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