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资存三大问题 结构失衡亟待规范 (2)

公务员工资存三大问题 结构失衡亟待规范 (2)

工资调整机制亟待完善

按照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调整是以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及其变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的。也就是说,公务员涨不涨工资、涨多少,应比照追随企业相当人员薪酬变动情况来决策。

“从《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鉴》数据上看,从2012年开始,我国公务员工资首次低于国有企业平均工资;从与全部企业平均工资对比情况看,虽然仍相对较高,但差距比5年前明显缩小了,”苏海南告诉记者,“从这个角度看,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是有一定道理的。”

虽然《公务员法》提出,“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但在胡仙芝看来,《公务员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导致工资定期调查和比较机制长期缺失,让公务员薪酬改革难题延续至今。

据媒体报道,工资调查机制由人社部主导已试行了4年,针对6万余家企业展开全员调查,但效果并不理想。有专家指出,不仅调查对象的选择范围狭窄,而且我国也缺乏职位分析制度,对“企业相当人员”的界定不明。

“在此情形下,我认为迫切需要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具有公共参与性质、能够体现主流民意的公务员薪酬调查平台,”胡仙芝对记者说,“成员由纳税人代表、公务员代表、人大代表等共同组成,通过沟通、协商来确定公务员薪酬调整的标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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