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是这个时代的标志。“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词,落点仍在“改革”、重点却在“深化”,但前提在“全面”。与以往“改革”更多与经济领域联系在一起不同,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全深改”时代,法治领域的改革更为引人注目。
今年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第三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在已确定的司改六省市中,上海已经先行。
法制是痛定思痛的选择
对中国而言,“法治”是个西方舶来品。“法治”目标的确立,也充满了波折。
在我们的传统文化里,找不到法治的种子,有的只是法制工具主义这个“刀把子”。一千多年极权社会的历史画卷中,有君权无民权,有臣民无公民,有人治无法治。故而特权横行,权利不张,民众饱受奴役。正是基于臣民心态,古人才会将治国希望一味寄托于明君贤臣,到头来却总逃不过“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
到了近代中国,法治作为人治的替代方式,开始进入“试验期”。这一路走来,几经反复更张,几多彷徨退却。谓之“饱经风雨,坎坷曲折”丝毫也不为过。
1949年9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新政协会议”在“政治协商”后宣告成立。而对于法治的需求,在当时看来并不那么迫切。是斯大林的先后三次建议,最终让毛泽东、刘少奇等在1952年底下定决心召开全国人大并制宪。毛泽东还亲自挂帅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带领一群由若干党内秀才和著名宪法学家组成的队伍,数易其稿拿出了一部宪法草案。
1954年9月中旬,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毛泽东在为他领导起草的宪法站台时说:宪法不是天衣无缝的,总是有缺点的。“天衣无缝”,书上是这样说过。天衣,我没有看见过,也没有看过从天上掉下来的,我看到的衣服都是有缝的,比如我穿的这件衣服就是有缝的。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提意见,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一次,随时可以修改,能过得去的,那就不要改了。如果没有意见,就付表决。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毛泽东的率先举手下,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54宪法”。
但宪法的通过和宪法的适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54宪法”在“文革”中被“75宪法”所取代,共和国有“法律”之名且得到有效施行的,就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了。这就是历史学家唐德刚所戏称的“两部法律治天下”的由来。
没有法律,如何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治呢?
在人治与法治之间,没有法治就是人治。至少迄今为止,人类还没有找到第三条道路。
也正因为在共和国的前30年里,因缺乏法治所导致的人为灾难太过深重,才有1978年开启的法制恢复重建。刚从法治虚无中走出的中国大量需要立法,需要秩序,需要稳定,需要一种可以籍由法律而实现的可预期的生活。因而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着重提出的是“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等工作”。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字方针中,“有法可依”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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