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社会转型的必然
1978年,法制恢复重建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启动。靠法制而不靠人治的理念,把中国带入了一个立法时代。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甚至一口气就通过了七部法律。经过30多年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终在上届全国人大被宣告“已经形成”。
如果说“还是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语)是痛定思痛的选择,那么法治则是中国社会内在结构发生变化之后的必然趋势。法制与法治虽是一字之差,却截然有别。“法制”,顾名思义,是指法律制度,指向的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形态;“法治”强调的则是通过法律的有效治理,指向的是活的法律在动态运作中的功能实现。“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备的法制,也要变成活的法治才能使法律规则深入人心。
从文本上观察,由法制到法治,中国走了20年。法学家们形象地把“法制”称为“刀制”,而将“法治”称为“水治”。刀者,专政工具;水,则寓意“法之公平”。“刀制”的要害在于握刀的人,用好了,于国于民是福;用不好,则遗祸无穷。“水治”的核心在水所寓意的公平,谁来达到公平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平是可以期待的、具有高度确定性的结果。
1997年,执政党的中央报告中首次出现了“依法治国”,并第一次系统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依法治国”同时被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上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法治”终为国家根本大法所确立。
这看似波澜不惊的渐次推进,背后却是中国社会内在结构的巨变。所谓“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在社会转型上突出表现为:从一个安土重乡型社会过渡到流动无根型社会,从一个一元化社会过渡到一个多元化社会,从一个臣民社会过渡到一个市民社会,从一个单位社会过渡到一个社区社会,从一个熟人社会过渡到一个陌生人社会。熟人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以血缘、伦理、情感等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基本秩序;而陌生人社会则是一个契约本位的社会,它以外在于人情、血缘的契约(法律)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中国在经济上的迅猛发展,城乡人口流动的加速,促使原有的熟人社会快速瓦解。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农民与市民的关系,老市民与新市民的关系,多是在彼此陌生的状况下发生的。一个浅显的例子:我们为什么会把辛苦赚来的钞票交给银行柜台里陌生的小姑娘或小伙子?这并不是因为我们信任这些陌生人,而是因为我们信任建立在我们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并相信国家会保障这种合法的法律关系的实现。
这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已不大可能借助于旧有的秩序维系方式—如道德、伦理、宗法、情感等—来调整。法治正是在这一宏大的背景下为社会所强烈呼唤。熟人社会是身份之治,本质是人治。
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梅因曾言:人类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中国也在加速走向“契约之治”,法律就是体现多数民意的契约。中国无法不选择法治,因为社会转型的大趋势已无可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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