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改革:注重化解新型城镇化的利益冲突(2)

财税改革:注重化解新型城镇化的利益冲突(2)

化解居民间利益关系冲突:公共政策优化

长期以来,城乡、地区分割的户籍制度造成的严重社会阶层分离,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对流动人口设置就业、入学和社会保险歧视的主要依据。必须承认,短期中大量中低收入劳动力流入,会造成居民间利益关系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一方面,流入地区劳动力市场竞争加剧、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财政压力增大,可能会造成人口迁入地区户籍居民的社会福利下降;另一方面,大中城市通过积分制分配入户指标,不仅会影响流动人口的代际内利益分配,还会对代际间利益分配造成影响,尤其是在一个落户指标可能影响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机会时。

为防止新型城镇化造成新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新型城镇化的公共政策制定应兼顾公平和效率。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建立更加合理的分类落户筛选制度。即一方面要有流动人口的真正落户偏好,另一方面也要给那些长期生活在城市、又有稳定工作的低收入劳动力更多的落户机会。建议根据申请人在城市工作年限的排序基础上,采取积分与摇号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落户指标。对部分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在上述年限排序的基础上,允许其每年的指标有所变通或弹性,拿出一些落户指标进行拍卖,既能补偿“新市民”对基本公共服务消费带来的负外部性成本,还可以改善地方政府增加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财政能力。

作为地方税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房地产税改革,应考虑到目前大多数城市的房产税与教育、医疗等地方公共服务的消费常常并不对应,按面积设定免征额会造成低价房补贴高价房,笔者建议,房产税征收可根据金额确定免征额,如根据当地商品房平均价格和一定固定面积确定免征额标准。并且在房产税的法规中还应明确,在完成新型城镇化的过渡期中,各地区的房产税应主要用于为吸纳“新市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供资金支持。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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