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改革:注重化解新型城镇化的利益冲突(3)

财税改革:注重化解新型城镇化的利益冲突(3)

均衡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推进产业的梯度转移

由于我国目前地区间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水平严重不平衡,作为城镇化改革的渐进性制度安排,在大城市、特大城市采取积分制分配落户指标,有利于减少城镇化的推进成本,降低社会改革风险。但也必须注意到,目前我国城市发展极化过于严重,中心城市的人才和资源集聚,并不仅源于其自身经济努力的结果,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因行政权力集中的外溢性,所导致的社会经济资源在地区间的严重错配。新型城镇化的最终目标是,均衡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多样化的人口迁移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型城镇化改革不能仅满足于实现流动农民工的市民化,更重要的是应该实现我国人口跨地区的自由和均衡流动,这需要建立在地区间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基础上。

笔者认为,当前实现均衡的城镇化的关键,在于国家加大向中小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倾斜力度,通过将中心城市的行政功能、经济功能向外分散,部属院校的招生指标逐步根据各省的报考人数进行分配等举措,可以对因公共服务差别带来的地区间人口流动的不均衡进行矫正。这一方面要求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中心城市的教育、医疗和文体基础建设项目向中小城市分离。随着我国总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改善,目前已具备重构政府性公共服务项目空间分布的条件。另一方面,要通过财税手段提高地区间产业梯度转移的效率,实现各地区产业发展和人口分布的融合发展,尤其是通过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适度分权,带动中西部省份的产业结构升级,使人口的工作地和居住地更有效地结合。这不仅能增加全体人民的幸福指数,也会大大降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财政成本压力。

不可否认,新型城镇化对中国未来经济持续增长是一个重要机遇。打破长期形成的城乡户籍制度分割、实现城市的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对中国这样人口的地区间流动规模巨大的国家,将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美国曾花了差不多二百年时间,直到1980年代,才真正实现了人口的自由流动权利。人口自由流动权利的实现是一个长期过程。从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看,这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更为重要的是现实观念、执行层面的一系列深刻变革。因此,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中央政府加大财政再分配的调控力度,更好地平衡城镇化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通过有效促进人口自由流动的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建设,以实现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真正统一,以及居民间公平分享的经济增长。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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