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中国 绿色发展(共和国辉煌65年)

美丽中国 绿色发展(共和国辉煌65年)

摘要:《环境保护法》被视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的“基本法”。1979年,我国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国家的环境保护迈上法制轨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先后颁布30多项法律法规,涉及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国民经济领域,初步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框架。

“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香两岸。我家就在岸上住,听惯了艄公的号子,看惯了船上的白帆。这是美丽的祖国,是我生长的地方,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到处都有明媚的风光。”这是电影《上甘岭》插曲《我的祖国》的一段歌词,这首歌从上世纪50年代传唱至今,美丽的祖国什么样,深深地印在许多人的脑海里。

新中国成立65年,“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已经由亿万人民的美好期待,跃升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化为各行各业的实际行动。

理念不断进步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

7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科学把握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新特征、新趋势,做出重大判断。其中,“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生态文明建设源于对发展的反思,也是对发展的提升、对工业文明的超越。十八大以来,党从文明进步的新高度重新审视中国的发展,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

“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路清晰可见。

不可否认,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我们有过误区,走过弯路。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改革开放之初,国人急于摆脱贫穷落后,对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考虑不周、重视不够。

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从上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才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1972年6月,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首次人类环境会议,发出“保护地球,拯救地球”的呼吁。当西方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完成之后重视环境保护的时候,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基础相当薄弱。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还是派代表团参加了这次会议。

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从此启航。

1983年至1999年,“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水土保持”“节约资源”相继被确立为基本国策;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更加明确,任务更加具体。

制度不断完善

生态文明基本制度框架初步成形,向污染宣战有了坚强保障

“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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