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讲求实效,“管用”至上
一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有效避免部分利益法制化等题目。民族立法经常触及诸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和多个部分的工作,为避免出现部分利益法制化等题目,必须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利机关的作用。在起草环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对综合性强、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亲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要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或会同政府法制部分共同起草。
二是精益求精和创新立法方式,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对峙法调剂的社会关系、管理体制、设定的权利、义务等重要题目,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提出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法方案。要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不断扩至公民对峙法的有序参与;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通过各种情势和途径,邀请和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立法;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充分反映和表达***,确保法规内容务实、管用。
三是切实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努力进步草案质量。要组建得力的起草班子,确保职员、经费、任务、时间四落实;留意处理好自治法规与上位法等诸多方面的关系,科学设定法律责任。
四是做好向上汇报、沟通和调和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指导和支持。要加强与省人大立法工作机构的联系,积极争取指导和帮助,解决好立法中碰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题目;要加强向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分的汇报与联系,解决好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放权”“让利”等题目。
五、与时俱进,立改废并举
在民族立法工作中,既要重视制定新的自治法规,又要重视现有法规的修改和废除工作。要加强对现行自治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监视和评估,及时发现自治法规中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的内容,及时修改、废除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宜继续执行的民族自治法规。要建立自治法规清算机制,完善评估制度,推动自治法规修改、废除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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