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业主“习武维权”暴露物业监管软肋(6)

【案例】业主“习武维权”暴露物业监管软肋(6)

【启示与思考】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选聘。换言之,既然保安受雇于物业公司,那么有权选聘物业公司的业主才是小区保安的真正“老板”。但是,为何本职是为业主服务的物业员工,欺凌“老板”业主的情况在各地时有发生呢?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逐步推进,住宅小区成为城市居民的主要居住形式。由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过多,权限分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就成为表达业主集体诉求、维护公共设施权益的主要形式。但是,由于部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或多或少存在侵蚀业主权益行为,担心业委会在公共空间使用权、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等方面的合理维权会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往往对成立业委会一事采取抵触态度。以广州市为例,该市只有25%的小区成立了业委会。

业委会成立难,部分业主即便想维护自身权益,也会面临“无权代表全体业主”的困局。而就算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在当下缺少相关维权和调解机制的前提下,业委会面对强势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能有多少博弈空间和谈判资本不言而喻。名义上业委会拥有物业公司的“生杀大权”,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

迫于“功夫”的压力,东方御景业委会成立了。期待业主们,以后能通过业委会法制维权,更期待物业监管机制的逐步健全,不再让其它小区业主步“以暴制暴”的后尘。

在许多城市,物业纠纷案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物业管理立法应被提上日程。在法制社会,保护公民权益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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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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