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给劣迹艺人“亮红牌”  为娱乐行业肃风正气(3)

【案例】给劣迹艺人“亮红牌” 为娱乐行业肃风正气(3)

封杀劣迹艺人 旨在改变病态娱乐市场

广电总局的封杀令出手,符合各领域需要风清气正的大背景要求,这是上意宏观把控之功夫,灵不灵另说,而用心之良苦,得赞。从长远看,也将有利于业内各方的利益。

尽管广电总局这次的封杀令语态从“慎用”发狠到“禁播”,但仍然注意到了分寸感,譬如为何吸毒嫖娼被点名,而出轨却未提及,说明这一行业封杀令是谨慎而理性的,是踏着法治的节拍走的,不是盲目地乱打压,在封杀门槛上,对私德有亏者,给予了一定的豁免原宥,放了一马。事实上,“劣迹”是一个泛道德词汇,带着评判者相当主观的不确定性,“出轨”也是个道德判断,游走在非法但不违法的边缘,这种道德批判可轻可重,但纳入行规视线,则当慎之又慎。

封杀令的出手,也反衬着一个病态的娱乐市场,于受众方面,其素质还未强大到足以自律,还不能够主动地用脚投票,即,我们尚不能自觉地拒斥劣迹诱惑,需要一种权威把关来替我们的视野抵挡病毒,净化空间。“我需要,你的双手牵引”,这很让人郁闷。

广电总局的禁令颇多,但病态娱乐市场却未见好转,凸显出这一块的管理软肋仍然存在,就事论事针对问题来扑火式下达封杀令,有点被问题推着走的意思,说明其长远的制度性法规还不够建全完善,处于见招拆招左支右拙的尴尬。

要想获得一种根本性的改变,或将是一个“改造我们的欣赏”的文化价值重构的话题,是一个相当大层面的思想解放的过程,或将需要道德低俗的罪与非罪的多元争鸣,或将结合治理时下的网络暴力、哄客精神、嘻皮文化等,扭转那种借“呕像”收取“娱值”的市场趣向,对一些反文化的商业操作及时唾弃,而这样的重任,需要有原则有法规的高层引领,更需要有节操、有追求的艺术工作者的主动担纲。这也类似诚信社会打造,需要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而娱乐市场,也需要让有劣迹者寸步难行。

【启示与思考】

近些年来,关于影视明星违法犯罪的问题屡见不鲜,这其中,不仅多位明星长期存在吸毒行为,而且,也有一些明星发生寻衅滋事、醉酒驾车、嫖娼等问题,从而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都拥有大批的忠实“粉丝”,其言行举止很容易会被“粉丝”们效仿,尤其会受到不少青少年的追捧。在这样的情况下,影视明星们更应当按照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并不断做好自我“校正”。

可是,令公众遗憾的是,不仅有些明星总是试图制造各种“噱头”来炒作自己,比如说,一些女星通过“艳照门”事件来博取关注度。更有一些影视明星我行我素,他们不仅无视社会公德,而且将国家法律抛于脑后,以致于干出种种违法犯罪的丑恶行径。更为让公众不可理喻的是,一些影视明星不仅未因“艳照门”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影响赚钱之路,反而更受到一些电视、电视节目的追捧,这样一来,无疑是对明星不良行为的纵容与怂恿。

如今,国家广电总局出台制度对“劣迹艺人”进行全面封杀,这不仅倒逼广大明星能够从各方面严格要求约束自己,同时,也给电影、电视、网络剧、微电影等的制作方敲了一记警钟,提醒各类媒体和制作公司慎重选择演员和导演,从根本上毁灭艺德扭曲的种子。

任何文明社会,都不可能容忍挑战道德和法律的人,不管他多么有名气。艺人理应对自身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和价值追求,看管好私生活,重视起自己的社会影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动向“劣迹艺人”亮剑,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也还需要将这种零容忍的态度体现到更多的制度规章中。有必要出台更为细密的法律法规严格约束艺人艺德,对各类悖德违法行为设定明晰的惩罚标准,向屡教不改和严重违法者直接亮红牌。唯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净化娱乐行业从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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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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