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艺人还须强化行业法规
毫无疑问,对劣迹艺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惩处。但更重要的是,艺人的职业操守的边界在哪里,违法违德如何追究职业成本,毫无疑问需要更多明确的准则和可操作的规则。比如,“劣迹艺人”该如何定义,想必绝不止于黄与毒,而惩处也不必然全是封杀,同时封杀也应视不同情况有期限之分。所以,约束艺人规范职业操守,既要强化行业法规建设,同时也要发挥行政监管以及媒体、演艺协会等各种组织的作用,形成行业内共识,拿出行业约束准则,建立类似于“黑名单”的制度,促进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赋予行业自净功能。
应在法律框架内处罚
这些触犯法律的劣迹艺人,已经受到法律的处罚,为他们犯下的过错买单,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那么,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里,如果没有法律规定违法艺人要被“封杀”的话,监管者也不应超越法律界限。至于劣迹艺人能否继续在娱乐圈生存,应该交给行业协会和观众以及演艺市场来决定。
艺人就应为失德行为付出代价
“劣迹艺人”该不该封杀,可谓见仁见智。有人认为封杀劣迹艺人大快人心,应该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巨大代价,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也有人认为,应该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不能一棍子打死,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市场,由观众自己去选择是否还支持这些艺人。
与一般的道德缺失行为不同,吸毒、嫖娼等属于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失德行为,有些甚至涉及违法、犯罪。在名人效应的作用下,艺人的劣迹行为容易被广泛传播,尤其是艺人的粉丝多处于青春期,正确价值观尚未完全建立,有些还是分辨是非能力较弱的中小学生。如果放任劣迹艺人仍在影视、广告中大行其道,容易给其粉丝带来吸毒、嫖娼没什么大不了的印象。严重的话,还可能给其成长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
当下,在演艺圈或多或少地存在一种以丑为美、越丑越美的不良心态。部分艺人不惜将各种出位乃至失德行为当作炒作手段,以博眼球或赢得人气。在眼球效应的作用下,一些媒体借机大肆报道,结果正中炒作者下怀,丑事反而成了名利双收的好事。长久下去,必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社会风气江河日下,道德建设无从谈起。
对劣迹艺人予以抵制,并不是我国独有。比如,日本知名艺人酒井法子因牵涉“吸毒事件”,就曾销声匿迹多时。此后虽然复出,也难恢复往日人气。
名声越大,责任越大,身为艺人,就是靠艺术和名声吃饭的。可以说,名声就是艺人的第二生命,他们应该像鸟儿爱护羽毛一样爱护自己的名声。既然自己都不珍惜名声,不惜以身试法,败坏声誉,就不应该再荼毒社会。
当然,从媒体报道来看,有关部门的通知还比较笼统。譬如,应该设置封杀期限,毕竟,人都有犯错的时候,被免职的官员尚且可以复出,也不宜永远将劣迹艺人“打入冷宫”。而且也要避免殃及无辜,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让其他人受到不必要牵连。
封杀劣迹艺人,既是一种惩戒,也是一种警告,警示一些艺人,不洁身自好,就别想有市场,就别在演艺圈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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