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的关键(5)

加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的关键(5)

五、 现行党章里面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系列

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继承了历届党章的革命传统,把批评和自我批评摆在应有位置,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干部人事制度配套,作为党员义务要求党员履行,作为党员权利保障其不受侵犯,作为党规要求党员遵守,把“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作为每一名党员、干部的经常任务。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其中第六项就是“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其中第四项就是“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有八项基本任务,其中第三项就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党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各项义务”。这就是说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义务,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模范地履行。

党章第三十四条着重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其中第五项是“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党章的规定能否得到各级领导干部的遵守?如果拿往昔那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等怪现象做依据,那答案就是一个“否”字。值得庆幸的是近两年来第十八届党中央最高领导集体的新作为、新作风,令人耳目一新、精神大振、信心陡增。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6日题为《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的讲话,使这个信心更加充实更加坚定。《讲话》强调:“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总规矩。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 、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今年7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2014—2018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规划》的指导思想确定了“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规划》目标任务的第二项就是“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训”。据此我们更有理由期待,随着《规划》的实施和完成,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与之配套的党规,将转化为广大党员、干部手中的防腐保廉武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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