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衡的权力关系
法治的有效运行仰仗一套均衡的权力体系。在法治制度初步建立的国家,破坏法治秩序的往往是失衡的权力架构。泰国此次政变的直接制度因素,便是地位独特的泰国军方和权力边界不够明晰的泰国宪法法院。
军事政变可谓法治的“头号杀手”。在法治状况总体上较差的非洲和南美,都曾发生过数十次军人干政,推翻文官政府的事件。韩国、印尼等国在民主化之前都曾经历过军政府统治的历史。泰国军队的特殊性在于,它并不受文官系统控制,名义上受国王领导,在民众中有相当的威望,因此总能够在政局混乱时出来“主持大局”。但泰国反反复复的政变正印证了亨廷顿关于军事政变的理论,他认为军事政变虽然可以有效地平息政治乱局,但能否建立新的制度,“使未来的军人或其他社会势力的干预成为不可能或是不必要”,则是另一回事。
军方屡次破坏既定规则,通过暴力夺权,也为民间树立了坏榜样。泰国有两大主要政党,支持英拉的为泰党受到底层民众的支持,而历史久远的民主党则得到城市中产阶层的支持。两党之争不仅在竞选场合和议政场所,还经常鼓动各自的支持者诉诸街头政治,占领公共场所,提出一些不容妥协的要求,这也就是泰国著名的红衫军和黄衫军之争。
泰国法治秩序无法良好运作的更深层原因,是泰国的权力制衡体系严重失衡。泰国采用责任内阁制的政制,先进行议会选举,再由议员投票选出总理,一般情况下议会多数党派或是多数执政联盟会选出本党的候选人,因此内阁一般能够得到议会多数支持。这种情况下,泰国的权力制衡只发生在两极,那便是议会/内阁和法院之间。作为法治国家的“必要配置”,泰国于1997年政变后设立了宪法法院,但是宪法法院却没有成为宪法的理性守护者,而是屡屡深度介入政治,搅动政坛纷争。
两极权力制衡的结果是,当总理或多数政党存在问题时,反对党和民众无法通过议会启动弹劾,宪制上的制衡就只剩向法院起诉这个渠道,因此民众对法院有过高的期待,而泰国宪法法院也乐于亲近民众。
其中一个最受争议的做法便是利用宪法上的模糊措辞“曲解”了宪法有关条款。泰国2007年宪法第69条规定,任何个人和政党发现有违宪行为都有权向总检察署报告,由总检察署进行调查,然后提交到宪法法院进行裁决。宪法法院认为,这个条款的意思是,个人和政党既可以通过总检察署向宪法法院控告,也可以直接向宪法法院控告。这种解释实际上扩张了宪法法院的权力,规避了总检察署在起诉阶段对违宪审查案件的过滤功能。其后果是,宪法法院也成了政治斗争的场所,成了泰国继党争、街头抗争之后的第三个政争之地,丧失宪法法院本应作为政治稳定器的功能。
宪法法院在政治上过于激进的结果是,泰国多次发生“司法政变”,也就是通过法院判决解除领导人职务乃至解散政党。近10年来,泰国的政治周期可以这样概括:党争—“司法政变”—失利一方挑起街头抗争—军方发动政变平息乱局。不论是民主政治还是司法制衡都无法阻止泰国一次又一次发生军事政变,使法治秩序遭到彻底破坏。当一个国家的权力关系失衡,就如亨廷顿所说,“没有大家接受的表达利益的制度渠道,这就意味着,会通过民众暴乱和军事干预这两种机制来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要求”。
作为佛教国家,泰国的法治似乎陷入了宿命般的轮回,一场又一场政变之后,又浴火重生,每一次都有所改变,却总无法扎根。其中的启示值得其他正在建设中的法治国家借鉴。而泰国最重要的启示是,即使泰皇和军方都是威望很高且无匹敌的政治力量,但都无法干脆地抛开宪法和法律施行威权统治,每一次都只能回归宪法之下的法律之治。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在泰国既是失败又是成功的,失败在于久经折腾之后依然没有建立法治秩序,成功则在于迫使各方都接受法治是唯一的出路。泰国的法治废墟上依然盛开着一朵希望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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