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国家的法治为什么失败

这些国家的法治为什么失败

10月14日,泰国旅游部门为了吸引外国游客,对澳大利亚媒体说,游客到泰国可以体验军事戒严的生活。自今年初泰国政局动荡以来,前往泰国的游客比上年下降了近20%。以政变作为吸引游客的噱头,也只有被称作“政变之国”的泰国才可能发生。

今年5月份,动荡了近半年的泰国政局终于走向了军事政变,民选的英拉政府被赶下台,军人开始执政。自从1932年泰国军方发动政变,迫使泰皇接受君主立宪制以来,军事政变就在这个国家反复上演。

作为佛教国家,泰国的社会治安良好,在东南亚国家中犯罪率比较低,民主体制建立也比较早,至今已经进行过25次选举,但泰国的法治状况却一直没有根本起色。根据“世界正义计划”2012年的调查报告,泰国存在严重的社会冲突和政治暴力,有严重的腐败问题,尤其是在立法机关和警察部门。它的民事司法状况也很差,审判效率低下,且存在严重的执行难问题,在受调查的90多个国家中,位居80位。

泰国只是世界范围内法治建设严重受挫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已有多个国家发生政变或是各种形式的政治乱局,重建稳定的法治秩序遥遥无期。而在其他政治秩序还算稳定的国家,法治也面临各种问题,腐败和高企的犯罪率使民众无法享受到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更严重的是,一些国家甚至以法律的名义限制和侵犯民众的利益。

纵观世界,有着稳定和较为完善的法治秩序的国家只占少数。著名政治学者福山认为,在历史上西欧国家的法治之所以较好,并不是出于什么必然的原因,而是偶然的情势所致,法治思想和社会条件也曾经在中东和印度存在,但只有西欧才使法治成为制度化的现实。

我们或许无法为法治的成功罗列出必然的因素,但纵观各国的法治建设经验,对于法治为什么会失败的问题,却可以总结出一些值得警惕的教训。

法治失败的形式

法治失败有多种形式。泰国几乎每一次政变都推翻原宪法,颁布新宪法,因此短短80多年来,已经颁布过18部宪法,相当于每4年一部。第18部就是不久前军方政府制定的临时宪法,赋予了过渡政府几乎独断的权力。目前,新的正式宪法正在制定中,不出意外的话,将在明年出台,届时泰国将重返宪治。像泰国一样,反复重新制定宪法所体现的是各方政治势力未能在基本规则上达成共识,致使政治秩序无法稳定下来,这是法治在宪治层次上的失败。

一般认为,美国200多年不变的宪法(1789年生效)是“民主的奇迹”,一部宪法足以奠定两个多世纪稳定的法治秩序。相比之下,几乎与美国同时期制定第一部宪法的法国(1791年制定),在那以后的100多年时间里,又制定了12部宪法,直到二战后,在戴高乐主持下制定了1958年宪法,才稳定下来,成为目前法国法治的根基。

同样的宪治失败也发生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民国时期,从1913年的“天坛宪草”到1936年的“五五宪草”,多部宪法草案和约法都未能凝聚各方政治势力的共识,一直不能形成共识基础上的稳定政治结构。韩国在1948年第一部宪法实施之后,到1987年民主化时,也颁布了5部宪法。

虽然一些国家已经走过了历史上的宪治危机,但还有不少国家像泰国一样无法在宪法上达成共识,导致政治动荡。2009年,洪都拉斯发生政变,时任总统塞拉亚被军方推翻,起因便是塞拉亚试图推动公投修宪,以谋求连任。2013年发生的埃及政变同样是由制宪引起的,时任总统穆尔西主持制定的新宪法草案受到其他政治势力的反对,这些世俗和自由派政党的代表在公投前退出制宪委员会,从而引爆了政治危机。

对于其他已经闯过宪治危机的国家来说,法治依然可能存在严重问题。印度独立后,于1949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一直施行至今。但是印度法治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被普遍诟病的问题,根据“世界正义计划”2012年的调查报告,印度的司法系统的审判和执行效率低下,腐败横行,警察滥权现象严重,社会秩序和安全状况在被调查的97个国家中位居第96名。这是法治在实施层面上的失败。

第三种法治失败的类型显得更为隐秘但却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即使已经有了稳定的法律,且法律实施也不存在大问题,法治也可能在人权保障上失败。美国历史上就存在非常不光彩的一幕,例如使用各种手段限制黑人和穷人的投票权。尽管美国内战之后,黑人的平等投票权在宪法上得到保障,但是美国南方各州担心黑人人数太多,都参与投票,可能会选出黑人领导,制定和实施不利于白人的政策,便纷纷规定投票者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是先通过某种考试,而大多数黑人都是穷人和文盲,相关政策相当于变相剥夺了黑人的投票权。

这种在规则上设立障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做法,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一些国家虽然有美好的宪法,也有完整的法律,但在具体规则的内容上,却潜藏着对基本权利的侵犯,不能维护公民之间的平等权。最为明显且教训深刻的例子无外乎纳粹德国。希特勒上台后,载有丰富人权保障内容的魏玛宪法被搁置,一系列根据种族身份区别对待的法律通过,以至于一路走向了种族屠杀。战后审判中,便有不少受审者为自己的屠杀行为辩护,认为只不过是在执行法律。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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