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历程,1949年以后的执政党、国家根本制度及各项具体制度等,均与西方不同。概括地说,中国近现代历史的独特性决定了中国法治的独特性,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依法治国,蕴含着基于公认法理的普遍性和基于各国不同国情的特殊性的辩证统一。这里的普遍性,就是要对公权力加以有效约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特殊性,就是从中国的历史文化出发、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从中国革命建设实践出发,创造性地完成中国所面临的法治任务。
从中国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与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相辅相成。法是外在的刚性约束,重在对恶的惩戒;德是内在的弹性守则,重在对善的弘扬,两者有着相同的社会目的,即构建一个有序的、美好的社会。将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既重视法的硬性约束作用,同时也重视人在美德的支配下正确调节自身行为的主观能动性,将德视为官僚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之一,都是中国政治文化的独特性。而从西方政治制度设计的思维方式看,其基本考虑是重“法”轻“德”,主要依靠“底线控制”而不是“正向激励”,为了防止政府作恶,在机构设置、决策程序上侧重于分立和制衡,但另一方面,也使得希望有所作为的当政者必须为想要做成的事情支付更高的时间成本和组织成本,哪怕这些事情对社会、对民生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因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实际上与中国政治制度讲究选贤任能,以及在政策过程中能够做到议而能决、决而能行的优势,有着文化渊源与逻辑上的一致性。
从中国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妥善处理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美国政治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指出,今日美国的现状是法治过了头、民主过了头,而国家能力没跟上,导致美国实际上成为了“法院和政党治国”。具体来看,美国“法院和立法部门篡夺了行政部门的许多正当功能,致使政府整体运作缺乏连贯性和效率”,其公共行政已经形成了一套“充斥着不确定性、程序复杂性、冗余性,却缺乏终局性,交易成本高”的程序。美国长期以来作为法治建设的样本国家,其法治理论和实践甚至比其民主理论和实践更容易被中国人所迷信。福山的论述,有助于我们从更加广大的视角认识国家的法治建设,那就是要明晰法治的行动边界。法治是为国家治理而服务的,法治体系必须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的总框架中进行设计和发展,才能够确保法治体系与其他体系的兼容和有效配合,进而达到法治建设的初衷,即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根本提升。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扎根中国土壤、立足中国实际,吸收和借鉴包括西方文明在内的世界各民族文明的法治思想和法治体系成果,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政治自觉性,不断强化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中的现代法治要素,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各方面制度的现代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作者:胡鞍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院长,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竺松,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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