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法治保障 (2)

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法治保障 (2)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以公正司法为依归,进一步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核心的就是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重点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公正司法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问题和保障性困扰。坚持司法为民,完善及时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确保每一个受到侵害的权利都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和救济,确保每一个违法犯罪行为都能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坚持司法便民,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渠道,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和司法救助,着力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坚持司法公开,及时回应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盼,借助现代网络媒体技术,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用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深化司法改革,既要坚持依法改革、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更要态度坚决,敢于啃硬骨头,锲而不舍、久久为功。

(四)以全民守法为基础,进一步巩固社会治理的法治基石。所谓的全民守法,就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原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障宪法和法律全面实施的职责。依法推进社会治理,最核心的、也是最根本的就是如何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全社会倡导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的氛围,着力解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持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仅仅把法律知识交给民众,更重要的树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要让每一个人都明白,法律不仅仅代表着权利,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权利可以怠于行使甚至放弃,但责任和义务必须及时、有效、充分的履行,努力让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处,决不让违法者获利,坚决让守法者得益,努力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依法推进社会治理应秉持的理念

依法推进社会治理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是依法推进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肩负着特殊的作用,其法治信仰、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和效果。

(一)坚持敬畏法律。这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思想基础。敬畏法律就是要时刻铭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没有特权,执行法律没有例外。因此,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与对人民的敬重、对民意的尊重具有一致性。而一些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真正缺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各级领导干部要敬畏法律对自身权力的约束,用法律为自己的权力画一个清楚的边界,用权须于法有据,施政须依法而行,真正把自己放在法律之中,而不是法律之外,更不能放在法律之上,找到自己行使权力的上线。要敬畏法律对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时刻铭记宪法和法律是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纸,谨慎地将自己的权力用对头、使到位,找到自己行使权力的下线。

(二)坚持信仰法律。这是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认识基础。法律不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真正好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深深地铭刻在每一个公民的内心里。只有对法律的信仰达到民众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认同和自觉接受的程度,才不会因为现实中存在着某些不公现象而对法治失去信心,这将是法治建设的最坚实的力量来源。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矢志不渝地走法治之路。始终坚持把对法律精神的依归、对法律原则的遵从、对法律规定的践行、对法律逻辑的自觉,贯穿于想问题、作决策的全过程、各环节,真正把“合不合法”、“符不符合程序”这些法言法语当作自己的口头禅和座右铭。

(三)坚持尊重司法。这是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基础。在立法、行政、司法权三种权力架构中,司法始终处于较弱的一方。从世界不同国家的情况看,行政机关的直接介入和强力维护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最有力支撑。反过来,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实际上就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权威、政府权威。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遵从司法的规则和程序,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能够主动出庭应诉,自觉维护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中立地位与客观认定,不要曲解司法规则,尤其不能干预司法活动。必须尊重司法的裁决和判断,自觉服从司法机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自觉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绝不能以任何理由敷衍推诿。必须发挥司法的定争止纷功能,坚持法律问题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尽量减少直至杜绝用行政手段来推进涉法纠纷的解决。

(四)坚持法律底线。这是领导干部依法履责、依法尽责、依法追责的观念基础。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坚持法律底线不逾越,这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法治规范公民个人的行为,但更制约政府的行为,并视规范和限制公权力为圭皋。各级领导干部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明白自己的权力来源,更要清楚自己权力的边界,尤其不能越界行使自己的权力。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坚持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坚决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不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自觉带头守法,模范严格执法,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于自己的头脑之中,体现于日常行为之中。

总之,运用法治思维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必将有力地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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