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路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经济社会越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越强烈,加强和改进立法的任务越艰巨。四中全会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表明了我们党以良法促改革、以良法促善治的坚强决心。如何按照四中全会的精神建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从如下方面着手:
第一,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推进法律体系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是法治的核心,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民事立法,加快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进而编纂形成逻辑、价值一致的体系化的民法典,从而全面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此外,由于一些新业态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律的进一步规范。比如,我国2013年的网购规模已达1.85万亿元,总量为全球第一,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在2013年也接近10万亿元,并呈现出迅速扩张的态势。这要求完善原有的监管制度,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保障其有序发展。
第二,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在改革过程中,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当成为引领改革的推动力,变“政策引领”为“立法引领”,而不只是事后确认改革成果。这就要求立法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做好立法规划和立法决策。同时,立法还应当为未来的改革预留空间,避免对未来的改革设置过多的障碍。
第三,加强立法解释工作。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肩负着制定法律的职责,也肩负着解释法律的职责。事实上,加强立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本身就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能够有效改变我们长期以来“重制定,轻解释”的传统,克服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的弊病,强化法律的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也可以避免动辄修改法律、朝令夕改的现象。
第四,改进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立法过程应当去部门化,法律草案应当交由立法机关负责起草,从而跨越部门立法的狭隘界限。在立法中应当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讨论,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使立法真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民主立法是主导,科学立法是关键。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实际需要,并能对未来的发展作出一定前瞻性的预见。为此,立法过程中应当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准确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和法律发展的趋势,立足于中国实践,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民之所欲,法之所系。立法的程序和结果都必须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立法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民意、汇集民智,使法律真正体现民众的智慧,回应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化,表明在法治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更加注重法律的实施及其效果,更加注重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必须依赖其他体系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换言之,法律规范必须完备,法治实施必须高效,法治监督必须严密,法治保障必须有力,党内法规必须完善,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法治体系,早日建成法治中国。
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法治昌明,是党和政府的奋斗目标,是亿万人民的美好期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选择。厉行法治,将使中国社会生机盎然、生生不息,将使中华民族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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