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会议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多位法学家表示,这也是环境法治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形成完备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
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导下,对照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环境保护,有何新要求?罗丽认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尚存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备,适用法律受限;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立法空白,资源保护缺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够严格,环境执法不力等问题,亟待解决。
依法治国的基础条件,必须是国家形成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也是四中全会提到的五大体系之一。自“依法治国”理念提出以来, 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丽介绍说,自我国1978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首次将环境保护上升到宪法层面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我国不断加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已取得显著成绩。
罗丽说,从1979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10件、资源保护法律20 件。《刑法》、《侵权责任法》设立专门章节分别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环境污染责任”。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700 余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环保规章数百件。国家还制定了1000 余项环境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批准、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0 余件。
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导下,对照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环境保护的要求,罗丽指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尚存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备,适用法律受限;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立法空白,资源保护缺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够严格,环境执法不力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领域需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海洋基本法》、《核安全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并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系统构建环境保护领域法律规范体系。
怎样提高立法质量?罗丽认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彻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在实现环境法治的进程中,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具有首要的、决定性的作用。作为环境法治首要环节和前提的环境立法,它不仅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决定并影响持久而稳定的环境法治秩序。但是,光有一个健全的环境法律体系,也是不够的。
建立高效的环境法治实施体系
杨伟东建议,为确保法律的实施,要细化行政执法中的模糊职责,一是在立法上将职责权限规定得更具体;二是通过对行政机关本身责任的界定,找准问题,切不可将模糊作为推脱、不履行责任的理由;三是创新管理方法,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企业守法与行政执法怎样形成良性互动。
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我国现行立法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高效实施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将环保法律的实施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行为人自愿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二是通过环保等行政部门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为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后者是环保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也称之为环境执法。
罗丽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够严格,环境执法不力的现象显著,特别是责任主体范围狭窄、政府环境责任虚化、行政处罚普遍偏轻等责任追究制度不够严格,严重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相关立法的切实实施。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则更关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法律实施的影响。他说,依法行政与整个依法治国的进程是同步的,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重点环节,只有行政机关带头守法了,老百姓才能守法,如果执法者不守法,老百姓就有理由不守法。依法行政十年来取得不少成绩,当然与人们预想的还是有差距的,因此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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