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勇:坚守法治原则 推进简政放权(2)

夏勇:坚守法治原则 推进简政放权(2)

摘要:“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作为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改革举措,简政放权应当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来参与、推进和评判,这也是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的一个重要途径和保证。

 三、法制统一原则

简政放权针对的是繁政苛政,目的是要革弊兴利,便民利民。政之繁苛庸散,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规则繁乱、机构繁复、程序繁琐,公权者职能交叉、权责脱钩,争权诿责、“依法打架”,导致立法出现碎片化、部门利益化,执法出现重复化、选择化,最终遭罪的是老百姓。因此,简政放权改革要更加重视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清理修订、整合提升,从更深的层次上、在改革的动态中充分体现和维护法制的统一。

首先,处理好“多”与“一”的关系。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庞大,分工细密,规则繁多,但法律制度,无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地方与地方、内地与特区、党内与党外、成文与习惯、世俗与宗教,都必须在宪法基础上保持基本精神、基本规则的一致,这样才有法治可言。中国是一个大国,情况复杂,建设法治体系、维护法制统一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应当坚持一国一法、一法多制。具体到老百姓办事来讲,规则公平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的前提,规则一致又是规则公平的前提。规则一致应当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减放权力的同时,制定明晰的权力清单和相应的权力运行规则,在此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尽可能做到一件事情、一样规矩、一个窗口。比如,近期国务院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登记信息“四统一”的要求,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就是整合规则、稳定物权、便利千家万户的改革探索。

其次,处理好“变”与“守”的关系。改革是现有法律秩序内的“变法”,应当处理好规则的变动与稳定的关系,把改革措施的阶段性、单一性、灵活性与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协调性、稳定性有机统一起来。简政放权改革是分领域、分批次、有重点、有步骤推进的,当务之急,是统筹清理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年多来,国务院已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22部、四次修改和废止相关行政法规66部,均采取一揽子方式,同时,一揽子又是分步骤、有取舍的。比如,为避免短时间内频繁修改同一部法律法规,能合并修改的,尽可能合并修改;可以分步修改的,另行安排修改。下一步,在继续做好涉及中央部门审批权力的法律、行政法规清理修订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涉及由地方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修订,加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此外,还要妥善解决改革先行先试的法律问题。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审批的决定》,是既解决改革试验的法律依据问题,又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有益探索。

四、发扬民主原则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作为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改革举措,简政放权应当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来参与、推进和评判,这也是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的一个重要途径和保证。现代法治体系由诸多程序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主程序。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离开民主,法治就是无源之水。离开法治,民主就会乱象横生。只有把民主程序走好了、走实了,才能把民主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好民主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发挥好法治对民主的保障作用,建设一个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现代政府。

根据民主原则,凡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都要按法定程序,不省步骤、不缺环节,历经研究酝酿、专家评估、沟通协调、集思广益、达成共识的过程,特别是要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广泛听取直接与企业和群众打交道的各地方基层单位的意见,避免自拉自唱。为方便群众监督和评议,行政机关既要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单,也要把审批的依据、流程和条件亮出来。近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专题听取并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还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和询问,体现了人大对简政放权工作的监督。

法治的鲜明特点,在于规则明晰、预期稳定,权责一致、行为有序。当前,简政放权正在攻坚克难,改变积久成习的治理方式须久久为功。只有更多地注重依靠法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真正从体制机制上转变职能,释放活力,确保改革举措合法有序,改革成效落地生根,使广大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并在现实生活中树立和增强社会主义法治信念。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