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标准“择优淘劣”

以法治标准“择优淘劣”

时下,经常听到一些干部议论,组织怎么用人、干部就怎么干活,注重选用“经济型”干部,干部就一门心思抓经济;注重选用“环境型干部”,干部就千方百计抓生态;优先选用“法治型干部”,干部就想方设法抓法治。就此而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优先选拔“法治型干部”尤为紧要。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最终要靠各级干部去执行、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要有一支懂法守法、依法用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法治型干部队伍。“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拔任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作为考察识别、选拔任用干部优先标准,发挥法治过滤作用、择优作用,优先选拔“法治型干部”,可谓是抓到推进依法治国的“牛鼻子”。

所谓法治型干部,是指那些决策懂法、办事依法、遇事讲法、自身守法,自觉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干部。应该说,这样的干部占多数、是主体。但也不可否认,确有一些干部“人治思维”“特权观念”根深蒂固,不懂法治、不讲法治、不用法治,习惯于用“权力摆平问题”,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甚至是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这样的干部确为依法治国之毒瘤、依法执政之大敌、依法行政之脓疮。

然而,在一些地方守规矩、讲法治的干部往往不受青睐,很易被扣上“工作放不开手脚”,“思想保守迂腐”的帽子。反而是,那些不讲法治的干部颇有市场,常常顶着“胆子大、能力强、有魄力”光环,易受领导赏识、易被提拔重用。颇为流行的“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无事就是本事”,也侧面印证了“法治型干部”难被认可的现实困境。选拔任用干部这种“逆向淘汰”,产生极为可怕的逆导向、逆激励,使许多干部误以为“不讲法治”才是正道、才有希望,最终导致法治不彰、法之不行。

优先选拔“法治型干部”,正是对这种选人用人“逆导向”纠偏。从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到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再到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法治将成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道“分水岭”。换句话说,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将是决定干部能否晋升重用的“优先条件”。这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一面是以法治标准择优,在相同条件下,谁的法治素养更高、能力更强优先选拔谁;另一面是以法治为标准淘劣,把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挡在门外”。这也意味着,“法治型”干部将迎来更多晋升机会、占据优先位置,而不遵守法律、不依法办事的干部,则面临受到贬责、淘汰出局的情形。

当然了,优先选拔“法治型干部”,其优先是“相同条件”之下优先,并非只要“法治”不及其余。也就是说在德、能、勤、绩、廉等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法治素质”才是优先条件,法治素质更高、能力更强的干部才能胜出。仅有法治素质高,并不能“一俊遮百丑”。如果一名干部达不到“相同条件”的要求,“法治标准”便会失去“优先资格”。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以法治标准择优淘劣,重在执行、贵在落实。唯有将法治思维贯彻于干部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干部考察有法治内容、干部选拔有法治导向、干部任用有法治标准、干部考核有法治指标、干部监督有法治约束,法治才能真正在干部选拔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法治型干部才能源源不断、层出不穷,依法治国才有了源头活水、立根之本。

(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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