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大以来的经济理论创新 (2)

中共十八大以来的经济理论创新 (2)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决定》的第二个经济理论创新,就是确认“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众所周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围绕展开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间,非公经济始终被当作公有制经济的对立物受到限制乃至被取缔。改革开放以来,私有制经济在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中,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对立面被绝对禁止,逐步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最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一起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也得到了宪法的保护。我国所有制结构逐步调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比重不断变化。截止到2012年底,私营企业已达1086万户,从业人员超过1.2亿人,注册资金超过31万亿元。2012年,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占全部税收比例已达73.1%,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已达61.3%。现在,非公有制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一半,占新增就业岗位的80%以上,且已成为技术创新的生力军。

然而,我国非公经济的发展,仍然面临融资难、进入难、税负重、产权保护不力的环境,从根本上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认为私有制必然导致剥削,保护私有财产也只能是权宜之计。特别是作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混合而成的股份制,在我国近半个世纪也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改革开放前,股份制企业连同其他任何非公有制企业一律都被取缔。改革开放初期,股份制也一度被当作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而受到排斥。即使在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已经把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加以肯定,有关股份制的性质仍然存在着姓“公”姓“私”和姓“社”姓“资”的争论。主张大力发展股份制的学者认为股份制是公有制(或新公有制),反对者则认为股份制是私有制,双方的观点虽然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只强调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对立(水火不相容),而忽略了二者之间的统一(同一)。实际上,如果以产权是否可分以及财产收益是否可以量化到个人作为区分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标准,那么,股份制在性质上既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形式(所有制形式),它既不是纯粹的私有制,也不是纯粹的公有制,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中介③,是公私两种产权制度的有机融合,是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扬弃,它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同时也是非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④

《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把公私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确定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不仅标志着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上完成了对非公有制以及股份制的否定之否定,而且意味着在意识形态层面上长期以来围绕股份制“姓资姓社”的争论似乎也该终止了。

进一步说,判断一种制度是不是社会主义,不能单纯以哪种所有制经济为主作为标准。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人类社会的最终目的是人类的解放和自由全面的发展,这一目的也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手段而实现。我们不能把最终目的与实现目的的手段混淆起来,特别是在实现目的的手段不是惟一的情况下。有些人以为消灭私有制是目的,搞计划经济就是目的,搞按劳分配就是目的,搞公有制就是目的,其实这些都是手段。实际上,私有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它也在不断地否定之否定。现在的私有制已不是100多年前的私有制,更不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公有制也在不断完善,现在的公有制也不是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公有制。不管哪一种所有制形式,只要更有助于我们实现共同富裕以及人类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目标,就应该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发展。《决定》有关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创新,不仅将为我国非公经济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而且将为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开辟有效的途径。

【注释】

①“价格双轨制”是指同一商品在国家的计划经济指标内有一种价格,在计划经济指标外另有一种由市场供需机制调节的价格,是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模式。田源、华生研究组(华生、何家成、高梁等人)、张维迎、徐景安等经济学家都曾为价格双轨制的实施做出过贡献。价格双轨制理论获2011年度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

②张卓元:“如何认识市场决定性作用的重大意义”,《上海证券报》,2013年11月14日。

③周守正,蔡继明:“论中介分析在马克思经济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6期。

④蔡继明,张克听:“股份制性质辨析”,《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1期。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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