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征程(2)

北京:开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征程(2)

摘要:宪法到底有什么用?宪法的精神或者核心的价值有四个。一是宪法最核心的问题是要确认人民的主权,在这个国家里谁是国家权力最终所有者。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

法治与改革不可偏废

陈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

改革与法治是当代中国的两大历史性关键词。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看作是与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姊妹篇。两个《决定》既目标一致又各有侧重,既相辅相成又交互出现,是新时期治国理政的纲领性文件,构成社会前进的车之两轮,事业腾飞的鸟之双翼。

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密不可分的两个过程。要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推进依法治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深化改革。举个例子。三中全会提出要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反对地方保护;四中全会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扩大行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这些措施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统一性,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

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综合考虑。无论是改革或法治的政策制定者、实施者、研究者,必须同时兼顾改革与法治两个要素,即使有所侧重但绝不能顾此失彼。这是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发展规律所决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使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在改革过程中对法治的认识与运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初期,存在一些在今天看来不合时宜的观念和做法,比如改革先行先试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一些改革措施的“良性违法”,甚至还有“良性违宪”都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即使在改革当中重视法律,也往往只把法律作为改革成果的一种确认和保障。这样的一种观念与做法在今天已经不符合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了,因为今天改革所拥有的社会制度环境已经不像以前那样简陋,改革目标也已经不像过去是单一性的,而是复杂的,必须综合考虑。过去为了搞活企业,任何有关的措施都可以采取,盲目追求GDP,只要是有利于GDP增长,什么都可以搞。现在强调综合性,既要搞活企业,也要兼顾职工的利益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既要追求GDP的效益,也要做好生态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新时期的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和深水区,要敢于打破利益固化的格局,面对一些棘手的改革问题,不通过法治、不依靠法治的权威是不可能完成的。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邓纯东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治国理政的核心。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没有党领导立法,法律就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的集中意愿;没有党的领导来保证执法,公义必遭践踏,社会陷入动荡,正义的天平就会倾斜;没有党的带头守法,法律的公信力就遭受质疑,依法治国就无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将是一纸空文。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真实意志就无法集中体现,更没有办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必须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在于,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遵循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妥善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一方面,党的领导更多是把握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为依法治国提供指导思想,不是干预具体的执法和司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司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伸张正义、维护公平,就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中国法治化的推进进程是与党的领导和党自身的建设呈现正向促进关系的。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这其中包含着党的政治智慧、政治定力和政治勇气。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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