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9)

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9)

摘要: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具有良好的先决条件。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司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力和外部环境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八、主体性问题:打造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法官素质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官担负着接受诉请、发现真实、判别善恶、平衡利益、实现正义等多重职能,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司法经验、良好的职业品德。如何把社会上最优秀的、足以让人们信赖的法律人才吸引到法官队伍中来,除了必要的理想信念教育之外,还必须建立与法官职业相适应的法官制度。《决定》立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要求,对法官的职业准入、职前培训、职业保障、逐级遴选、基层任职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一是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和职前培训制度。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判断权和裁量权的主体,事实上负有判断是非善恶之重任,拥有生杀予夺之大权,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和职前培训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较为宽松,也缺少严格的职前培训制度,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法官法颁布19年来,未能制定法官单独的工资制度,而是一直将法官按照公务员管理。根据《决定》要求,要建立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三是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和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基层任职的制度。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是实现法官专业知识、司法经验和职业品德三结合的最佳途径,也与我国四级法院的功能定位相适应。坚持上级法院法官一般从下一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的制度,可以为下级法院的法官预留较大的晋升空间,便于形成良性的人才成长机制。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初任法官,既与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相适应,又可以实现省级范围内根据案件数量变化实行法官员额比例的合理调配。建立初任法官一律到基层法院任职的制度,可以为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奠定基础,也符合法官培养成长的模式。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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