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5)

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5)

摘要: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具有良好的先决条件。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司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力和外部环境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四、民主性问题:弥合司法技术性与人民性之间的距离

司法工作是一种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既需要系统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又需要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司法工作又不能脱离人民群众,这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也是司法工作性质所要求的。为了实现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实现司法专业性与司法人民性的统一,《决定》围绕如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提出改革举措。

一是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纠纷处理,可以起到消除对立、缓和矛盾、化解纠纷、普及法律、弘扬道德的积极作用,便于群众走进司法、参与司法、信赖司法、守护司法。

二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对风俗民情、市井生活有着更直观的感受,可以弥补专业性的不足。这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不参与法律审,真正实现了扬长避短,抓住了陪审制度的主要矛盾,为下一步改革确定了方向。

三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当前,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得到社会高度认同,适用空间较小,解纷队伍素质不高。根据《决定》精神,我们要大力支持和发展调解、仲裁等民间解纷力量,实现解纷主体多元化、解纷方式社会化、解纷人员职业化,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造条件。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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