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8)

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8)

摘要: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具有良好的先决条件。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司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力和外部环境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七、廉洁性问题:坚守法官职业的内在品质

腐败是司法公正的天敌。如何在体制和机制上确保司法廉洁,一直是司法改革的关键。近年来,各级法院广泛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积极构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等规定,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审判、执行等权力集中领域的腐败案件仍易发多发,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决定》紧紧抓住这些突出问题,指出了确保司法廉洁的具体路径。

一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在防止内部人员干预案件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要根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具体的措施,关键在“如何记录”、“如何追究”上下功夫,完善相关衔接机制,建立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明确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实行严格的办案质量责任制。建立严格的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社会各界对司法人员提出的一致要求。《决定》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但同时提出三个前置条件:一要明确工作职责,法官及其辅助人员是否依法履行了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二要明确工作流程,法官及其辅助人员是否按照诉讼程序和工作流程履行了职责;三要明确工作标准,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超越了法律限定的范围,司法辅助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其合理性和正当性之列等。同时应当说明的是,严格的办案质量责任制与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是相互配套的两个制度,应当与法官惩戒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三是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决定》对司法人员的以下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严禁向当事人或律师泄露或为其打探案情;严禁接受当事人或律师的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严禁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

四是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实行终身禁业原则。为了确保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纯洁性,《决定》提出了违法违纪并被开除的司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终身禁业的原则,表明了对司法领域腐败零容忍以及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决心。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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