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开车玩手机入刑可行吗?(2)

【案例】开车玩手机入刑可行吗?(2)

 争议:开车玩手机入刑可行吗?

 反对:“开车玩手机入刑”多此一举

 开车玩手机危害之大,自然无需多言,略有常识者对此都心知肚明。而因为玩手机而不止一次引发的伤亡事故,也都印证了其严重性。但对于“开车玩手机入刑”的提议,我个人认为有待商榷。此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交通法规中对此已经作了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再来将其“入刑”,是否过于严苛,甚至有“多此一举”之嫌?

当然,“乱世用重典”的道理谁都懂。在手机日益普及的情况下,“低头族”越来越多,开车玩手机者也时有出现。但问题是否已经严重到非得“严刑峻法”、将其升级到“刑事案件”的程度了呢?似乎还不至于。毕竟,开车玩手机的司机是极个别,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果真要入刑,那么就要明确给出界定“玩手机”的标准,比如,接打电话算“玩手机”,我就从兜里掏出来在手里拿了一会儿,算不算?我推测,由此引发的争议和矛盾肯定少不了。

其实,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有很多,并非只有“玩手机”一项。摆弄收音机和音响、设置导航之类自不必说,哪怕是听收音机、听歌,也有走神的时候。“玩手机”入刑了,这些行为是否也要入刑?因此,我觉得现有法规对“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处罚,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大可不必画蛇添足,将“玩手机”刻意拎出来说事儿。

确保行车安全,离不开法律法规保驾护航。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更不能什么问题都寄希望于通过入刑来解决。并且,司法资源有限,什么事情都入刑,恐怕不仅起不到预期的效果,反倒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管住“开车玩手机”之类的危险行为,一方面要靠引导教育,让所有的司机都认识其危险性;另一方面,只要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就足够了——发现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依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可不必再多此一举,弄出个“入刑”来。

“开车玩手机”入刑有“不教而诛”之嫌

现在,“开车玩手机”现象确实很严重。曾有媒体调查显示,高达96%的受访者表示“开车时打过手机”、仅有4%表示“从来没有打过”。而“开车玩手机”可能蕴含的危险,确实不容低估。但如果因此便建议将此类行为“入刑”,并不慎重、稳妥。

无论是相对于“醉驾”“毒驾”,还是此次刑法修订草案拟新增的“严重超载、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开车玩手机”都不是一个可以简单一概而论的同性质行为,因为基于具体行为方式及相应的场合、地点不同,“玩手机”可能造成的危害存在极大差别。比如,简单的“接打手机”与“使用手机上网、玩游戏”,对应的危害性就明显不同。再如,在高速公路上开车“玩手机”,与在城市道路拥堵或等红绿灯情况下“玩手机”的危险性,同样也不能等量齐观 。在这种背景下,显然不宜简单不加区别地将此类行为一律“入刑”。

事实上,针对“开车玩手机”等行为,我国现行的交通法规也有相关禁令。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但从现实执法实践来看,这些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相关禁令显得过于简单笼统,如只限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少数行为、没有进一步涵盖其他种类的“玩手机”行为,也没有对这类行为做进一步细化。更重要的是,对于这类“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现行交通法规也缺乏更细化的行政处罚标准,如既有的处罚标准仅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2分”。而这样的处罚标准不仅弹性太大、界限不明,相应的处罚力度也较轻,不足以有效应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开车玩手机”现象。

对于“驾车玩手机”等行为,不一定非得匆忙“入刑”,《刑法》之外的现行交通法规及行政处罚,事实上仍有很大的进一步改进完善的空间,如“细化禁止规定、完善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等。而在行政处罚手段尚未穷尽之前,便急于推动“开车玩手机”入刑,以最严厉的“刑事处罚”来代替一般“行政处罚”,不仅有违“罪刑相适”的一般刑法入刑原则,也不符合更深层次的“慎刑”理念,有“不教而诛”或“轻教而重诛”之嫌。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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