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良:尊重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陈云良:尊重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我认为,这一提法真正体现了民治思维。

民治思维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国家。在法治国家中,人民不只是守法的主体,还应当成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主体。这就是四中全会提出的,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要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尊重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我觉得要做到两点:首先,法律的实施需要人民的全面参与和监督。20世纪90年代有一个“王海打假”的现象,有法学家提出“打假要靠政府,不能靠王海”。而我认为打假就要靠王海、要靠消费者,消费者最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最有动力去打假。这个事例也说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人民的参与和监督。其次,要树立人民的主体意识。在传统文化和制度下,很多人习惯了被领导、被管理、被教育,缺乏主体意识。当前落实人民的主体地位,就要大力培育人民的主体意识。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 陈云良)(本报记者王逸吟、靳昊采访整理)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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