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认识基层治理法治化

全面认识基层治理法治化

●读者提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什么是基层治理法治化?如何全面认识基层治理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在县级以下(县级、乡级、村、社区等)行政区域推进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需要结合《决定》的总体精神和其他部分的具体内容来理解和把握。

第一,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大局是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不能靠简单地将法治建设的任务拆解或切割为各基层组织、各行业、各部门的任务来完成,而应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和整体推进。基层治理应紧紧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个整体和大局,当出现利益冲突时应主动让位大局,反对基层组织、行业、部门将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上,搞特殊化、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借口服务地方发展设置“禁区”和“特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妨碍和影响党和国家的大局。

第二,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保证是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对基层治理工作的领导。其关键是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干部队伍。基层干部在治理工作中要注意从政治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从依政策治理转变为依法治理,从政治动员转变为法治动员。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第三,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点是约束和规范公权力。基层政府必须严格依据“权力清单”行使权力,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应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觉运用法律机制抵制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加强对基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监督,保证其合法性和合宪性。通过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机制强化对基层政府行使公权力的制约。同时,基层政府应该在增进基层人民福祉方面积极作为,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均等化、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是激发基层社会的活力。基层具有最为丰富的生活实践,对社会问题的反映最直接、最生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首先要廓清国家和社会的分界,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层政府应为社会主体预留充分的自治空间,支持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保障其自治权利,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构建基层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为民众提供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和机会,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使民众成为良好社会秩序的创造者。

第五,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础是培育法治文化。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坚决摒弃“人治”观念,避免将法治形式化、手段化、部门化等错误倾向。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将过度的意识形态教育转变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的信仰”,尊重法律权威,坚守公平正义,确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生活方式,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增强人们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的普遍化、常规化和制度化。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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