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团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及依法推进改革思路的确立,法律的立、改、废节奏加快,立法任务繁重,需要大量的专家参与、指导立法活动。同时,人大及常委会主导立法及提升立法质量的时代使命也要求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精干高效的立法专家顾问队伍。《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团,即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此外,考虑到未来立法工作需要,立法部门有必要建立立法专家库,以备具体立法之需。专家顾问团和专家库的建立既要考虑到不同领域专家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也要平衡好不同领域专家的比例、理论型专家和实务型专家的比例,以及来自不同学术机构、不同地域、不同学术派别的专家比例,尤其要吸收懂得立法技术的专家。与此同时,要根据专家履职情况及立法实际需要,建立专家库和专家顾问团的动态调整机制。
发挥好专家在立法全过程中的作用。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具体立法项目的确定,法律草案的起草,法律草案的评估,都需要专家的广泛、深度参与。《决定》提出探索建立委托专家起草法律草案制度。同时,根据《决定》精神,政府立法中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构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此外,为了使专家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需要建立科学的立法专家遴选制度,减少专家选择、委托专家起草法律草案及第三方评估中的随意性。
建立健全公众有效、有序参与的立法机制,使立法更好地反映民意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立法需要公众的参与,立法的过程不仅是制定规则的过程,同时也是统一认识、形成共识的过程。公众在立法过程中参与越广泛、讨论越充分,越有利于形成共识,不仅可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可遵循性,而且有利于法律的贯彻落实。
当前,落实民主立法应从建立健全公众有效、有序参与立法机制入手,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尽可能扩大立法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度。《决定》提出“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逐步加大了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力度,但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公开征求意见也主要限于法律法规草案,其他立法环节公开不够。而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更是少见。基于此,国家应当制定专门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
建立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在过去的立法过程中,立法部门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工作重视不够。例如,在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及一些行政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相应法律法规草案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反应积极,提出了大量修改意见、建议,但相应的反馈工作基本没有开展,这不仅使社会大众对立法工作的公平、公正产生了程度不同的怀疑,而且也影响了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讨论的积极性。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充分搜集立法需求和社会反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相当部分的民众不能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参与立法。为了扩大公众立法参与面,使立法更为广泛地反映民众意愿,有必要在基层建立一定数量的立法联系点,以便准确、适时把握立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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