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2)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2)

当然,相对于传统社会的专制集权,民主的确比较费事,在决策、执行、监督与评价等环节都会增加成本,这当然会影响效率。但是,为了避免“人亡政息”的短期行为,只能依靠规制(则)来产生稳定的预期。所以,民主又总是与法制(治)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

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人民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政府不但要提供扩大民主、健全法制的公共良品,而且更要给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特别是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更深层次的是强化法治意识,营造法治文化、确立法治信仰,使大家都“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事实上,没有哪个社会能够担保不出现违法违规,但如果违法违规相当普遍,那首先要检讨的还是行使公权者,因为只有上行下效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这就是为什么要求政府、官员率先垂范,必须带头守法、严格执法,这是从人治转向法治的关键性环节。而当公民权益遭到侵犯时,公权力要提供及时、有力和低成本的援助,而且这些援助必须落实为制度化的安排,具体化、明确化和具有可操作性,使人们有能力依法维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我们每个人都应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所谓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力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着力解决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具体措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等改革步骤,均值得高度期待。

(作者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教授)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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