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历来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在当前历史条件下,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和核心在于构建更加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一整套更加完备、稳定、管用的制度体系。这也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的题中之义。对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理念和价值目标。
习近平同志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法治不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之一,而且是优秀传统文化和先进时代精神的有机统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体现了制度建构的两个核心内容,即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只有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制度执行才称得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这正是“法治”的根本要义,即“善法良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然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首要目标必然是“法治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辅相成。随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领域的系统化、治理方式的多样化,凝聚社会共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够成功的关键所在。法治具有认同性高、预期性强、操作性好、均衡性佳等特点,无疑是当前最能凝聚社会共识的价值理念。
其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和战略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毋庸置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全局性政策安排、系统性执行链条、前瞻性顶层设计。但这些安排、链条和设计不会凭空实现,而必须落实到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普遍存在且关键核心的问题上。要在纷繁复杂的“治理问题”中找到此类核心问题,就必须摸准国家治理的出发点、切入点、着力点,而法治正是这三个方面的根本任务、基础策略和最优方式。
其一,革新治理思维是国家治理的出发点,而法治思维是实现治理思维革新的根本任务。归根结底,治理是人的治理,其包含观念引导、伦理塑造和价值判断等主要方面。不同的治理思维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治理观念、伦理和价值。要实现系统、协调、有序、稳定的治理体系和高效、有力、合理、准确的治理能力,就必须塑造有助于构建和培养此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科学思维。而与其他任何治理思维相比,法治思维在规范性、协调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而且是中国社会仍较缺乏故亟须树立和强化的现代化思维。这应是国家治理应实现的首要内容和特点。
其二,维护人民利益是国家治理的切入点,而依法治国是真正维护人民利益的基础策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必须维护人民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国家通过基本制度安排确认并保障人民利益,即我国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那么,关键问题在于,在基本制度框架内,如何借助国家权力来切实保障人民利益,如何让人民感受自身利益得到尊重和保障。实践经验表明,依法治国是其中要义。从总体上看,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关键内容。其通过规范化的方式不断将对最广大人民有利的改革内容合法化;借助制度化的手段调节改革的进程和节奏,避免“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改革模式;诉诸程序化的措施消除威胁改革发展的不利情况,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现实问题。
其三,解决社会矛盾是国家治理的着力点,而法治建设是加快社会矛盾解决的最优方式。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而既存的社会结构缺陷和现实问题则亟须借助国家治理加以解决。把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机制纳入法治轨道,有助于从源头上建构国家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从法律底线和社会正义的高度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
最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途径和系统保障。
习近平同志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应该注重两大方面。
一方面,继续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位一体,共同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进程。这主要是指,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抓手,以树立法治传统和解决现实问题为提升立法质量的标准,充分发挥立法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严格执法为目标,将“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作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基本方式,既能熟练做到“三个善于”,又能积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坚持公正司法的伟大动力,切实做到尊重法律、维系正义、司法为民、司法尊严、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法治信仰为全民守法之诉求,以法治精神塑造守法的社会氛围,以法制权威彰显守法的社会价值,以法律明辨提升守法的知识水平,既要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也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守法,依法办事。
另一方面,重视“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提升国家治理的法治水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体而言,全面提升国家治理的法治水平,关键在于提升党的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而党依法执政的根本要务在于依照宪法治国理政,真正将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真正将党和人民的普遍意志提炼为法律意志,真正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领导国家各项工作。从国家层面看,落脚点是必须坚持和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面向法治中国的改革探索过程需要迈出的最关键一步。当然,法治中国离不开法治社会,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才能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进而有力地保障国家治理多元化、法治化乃至现代化,成为有序扩大社会参与、凝聚改革共识、培育核心价值的重要载体。法治社会的形成有利于监督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营造国家治理的法治氛围。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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