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月12日,阿富汗外长阿里·默罕默德致电周恩来外长:“阿富汗国王陛下政府已承认新中华共和国”。1月16日,周恩来复电,“表示欢迎之意并向阁下致谢”。1月26日,阿富汗外交部电告中国外交部:“前中国政府的代办正自喀布尔离去”,询问中方“使馆财产应交何人接管”。10月28日,周外长致电阿外长,告“中国在喀布尔公使馆财产”,“暂请苏联驻阿富汗大使馆代为管理”,“并对贵国政府所表示之关怀,谨申谢意”。这一期间,阿富汗驻苏联、驻印度使节曾相继向我国表示,该国因财政困难,不能派使节至我国,两国事务往来,可在莫斯科进行。中阿建交正式谈判即被搁置。
1954年1月30日,阿富汗驻巴基斯坦代办访我驻巴大使韩念龙,表示“今年内派使节来中国”。我国外交部1954年9月10日指示韩念龙大使:“和阿建立正常外交关系,有重大战略意义,且有一定可能”,“故决定主动采取”措施,可表示“奉我国政府指示”,“愿与阿富汗正式建立外交关系”。阿方回应:对中方提议表示欣悦与感谢,并将报告政府。当年11月30日,阿驻巴代办告我驻巴使馆临时代办郑为之:“阿富汗政府已接受中国政府建议,同意中阿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互派使节。”阿方意见,目前两国互派公使而非大使。阿政府指令阿驻德里大使与我驻德里大使具体商谈签约问题。
12月9日,我国外交部指示我驻印度使馆临时代办申健,“对阿方同意和我国建交表示欢迎”,“如阿方提出互派大使,亦可同意”。12月18日,申健约见阿富汗驻印度使馆一秘马可木耳(大使因病卧床),马可木耳表示:“现阿富汗内阁已经决定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并互派公使”;“此次接触即作为正式谈判建交程序的开始”。12月31日,马可木耳再次约见申健,告“已收到政府指示,决定在(1955年)1月20日,同时在北京及喀布尔宣布中阿正式建交”;“阿内阁改变成立公使馆之前议,而决定互相建立大使馆”。1955年1月20日发布建交公报。这一天就成了中阿正式建交日。丁国钰(朝鲜停战谈判中国人民志愿军首席代表)、沙玛德(曾任阿驻伊拉克公使)分别是中阿两国驻对方的首任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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