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青山:宪法、党章及相互关系

曲青山:宪法、党章及相互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明确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决定》展示的一个突出亮点是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中,作为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增添了新内容。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理论创新的科学内涵?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说清楚、说明白国家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制度的关系,进而说清楚、说明白宪法与党章的关系。只有从历史的渊源和理论的逻辑关系上阐述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更深刻、更准确、更全面地认识、理解和把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和重大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

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宪法一经正式颁布,就成为国家的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服从,任何违宪的言行都是不允许的。以宪法为根本和基础繁衍、派生出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宪法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是母子关系、源流关系,为法律法规的提出和制定提供依据、确定原则、划定范围。

回顾历史,我们党的制宪实践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初。早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的时候,第一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和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我们党领导制定的最早的一部人民宪法。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讨论和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的人民大宪章,在一个时期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以后,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完整意义上的人民宪法。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了1975年、1978年、1982年三部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又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一般来讲,宪法最主要的功能是确认和规定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等,即主要解决国体和政体问题。我国宪法的一个突出优点和特点是,在宪法中设立了序言,将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过程中所取得的奋斗成果写入宪法,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我国宪法还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

在中国,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立法机构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它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有着本质区别,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形式和内容上也有显著不同。它是中国人民的宪法,是中华民族的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因此,它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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