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青山:宪法、党章及相互关系 (3)

曲青山:宪法、党章及相互关系 (3)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明确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决定了宪法与党章思想理论的一致性、本质属性的同一性

公民或法人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是由司法部门来惩处和约束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及党内法规制度是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来约束和处置的。宪法、法律法规与党章、党内法规制度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但是,主体对象和范围不同,宪法及法律法规实施和覆盖的对象、范围是全体公民和整个社会。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章及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和覆盖对象、范围则是全党。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员是人民中的一分子。所以,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来讲,他们是党章、宪法的双重实施对象。作为党组织和党员,要遵守党章及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公民和法人,要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它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章、党内法规制度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要比宪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更严,要求和标准更高。对党员来说,有些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制度的言行并不一定都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但只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法规,它也一定违反了党章及党内法规制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首先要追究党内纪律责任,对违法的问题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党章及党内法规制度,是我们党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制定出来的。宪法及法律法规则是在党的领导下,立法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从宪法、党章的起草、讨论、酝酿、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审议批准等一整套程序来看,都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中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都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党员)主体地位、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中国实际出发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政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和私利。由于这样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和根本性的原因,党章是不能取代宪法的,国家法律法规是不能代替党内法规制度的。各有各的地位,各有各的功能,各有各的作用,各有各的意义。但是,党章与宪法、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之间是不冲突的、不矛盾的,从思想理论上来说是一致的,从本质属性上来说是同一的,从规定内容上来说则是相互衔接和共融的。这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和原因。

实际上,从党的历史来看,尤其是从新中国的历史来看,中国共产党从来就是与社会主义分不开的,自然而然也就与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分不开。同时,党与国家和人民不可分离。从党与国家和人民的命运看,从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历史看,二者从来就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在“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制遭到破坏,1975年《宪法》将具有严重缺点和错误的东西写入文本,宪法事实上被弃置了,党的民主集中制也破坏了;而党章中一些好的东西也被修改了,九大修订的党章中,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不提了,党员的权利也被取消了。新形势下,党要执政,就要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要管党,就要依据党章从严治党。只有这样,党才能有资格、有能力治好国、理好政,才能真正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我们党才能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

由此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极其重大,它不仅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更涉及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以上所述的显著特点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特色。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国情和实际,决定了我们必须尊重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长期以来法治实践的基本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必须牢牢把握的一个最根本、最关键的问题,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个最本质的区别。

(中央纪委委员、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 曲青山)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