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宪政”是两码事

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宪政”是两码事

摘要: 我们党高度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强调要大力发展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但这与西方“宪政”有着根本区别。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其实这句话习近平总书记已经讲过多次。但是它还是引起了一些人的曲解和误读。有人故意往其他道上引,认为它蕴含的精神就是要搞“宪政”。因此有必要分析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宪政”的关系,澄清是非界限。

一、“宪政”是一个被西方学者滥用的概念

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宪政”的含义主要有两个:一是指君主立宪,一是指宪制政府。美国学者路易斯·亨肯认为,“宪政”包括几个基本要素:(1)依宪法而治的政府。(2)实行分权制。(3)人民通过代议机构来统治国家,有一个议会制或总统制的政府,有选举中获多数党决定的一院或两院制的立法机关。(4)独立的司法。(5)民控的军队。其他许多西方学者也秉持相同或相似的看法。可见,“宪政”有着鲜明的指向,包括三权分立、多党制、普选制、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等基本内容,是资产阶级的国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设计,实质上就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这与我们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决然不同的。

有人认为,“宪政”只是一个名词,资本主义也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既然资本主义有宪政,社会主义也可以有宪政。确实,宪政是一个名词,但它不是一个普通的名词。经过西方学者的反复阐释和演绎,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意识形态色彩十分鲜明的名词,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如同“冷战”“洗脑”“普世价值”“极权主义”等名词一样,人们一提到这些名词就会产生条件反射式的想法,自觉不自觉地跟着西方观点走,很容易落入西方的意识形态话语陷阱。这些名词如同被浓墨染过的白纸,无论怎样擦洗也难以恢复原样,因此还是不用为好。况且我们党在多年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已经积累和形成了许多能够准确体现我国政治法律制度本质和特色的概念,比如人民民主、协商民主、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等;党中央一直强调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话语体系,现在放着自己的好东西不用,为何反而要拾人牙慧,做西方话语体系的传声筒和宣传员呢?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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