眭鸿明:法治中国建设的几个理念

眭鸿明:法治中国建设的几个理念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民为本、良法善治、依宪执政、司法公正等基本理念的养成作为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乃至法治国家建设的观念基础。

一、以民为本理念

以民为本是法治中国的核心理念。以民为本的基本内涵便是尊重人格及财产权,关注民生,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四中全会对法治中国方略的定位再三提及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一法治的核心要素。

马克思主义认为,商品生产交换为基础的经济生活条件之下,阐发了主体地位平等、独立、意志自由、保障财产权等权利要求。这些要求直接制约着国家立法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构筑了广泛的尊重人、关注民生等以民为本理念阐发的社会经济土壤。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战略构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以民为本”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理念与目标。

以民为本思想的贯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就立法而言,“以民为本”意味着规则的设立,应尊重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形成的以平等、安全、秩序等为内容的权利要求,而不应仅仅考虑职权的行使便利,更不能为少数或个别的利益团体而回避甚至损害主体普遍的利益要求。就行政行为及司法行为而言,“以民为本”要求政府与司法机关各项具体操作规则之设计、改革应当维护参加者的尊严,特别要避免将社会主体沦为或变相沦为政府与司法活动的客体;“以民为本”还要求在工作中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性”理念,尊重社会主体的各类权益及其他诉求。

二、良法善治理念

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构造中国的“良法”需要遵从中国社会各类影响立法的生活样态,并以此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制。

法治中国背景下,需要积极关注市场经济、全球化,尊重本土物质及文化资源,特别是处理好法律治理与道德、民俗的关系,并且把握好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以此真实兑现“良法善治”之目标。

为实现善治目标,首先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素,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保证。一是因为党的利益与法治国家的善治目标具有一致性。法治与党的领导都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共同富裕,两者目标、任务一致。二是党的领导是中国革命、建设的历史选择。独立、富强的中国让人民群众生活的更有尊严。三是党的领导可以高效率保障人民利益及法治成果。党可以有效地将党的意志、人民利益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切实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当然,党的领导也不是无原则的干预法治领域,四中全会特别强调,国家立法在遵从党的意志这一重要源泉基础上,党的执政能力应当通过法治路径展开,并且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其次,要处理好法治德治关系。四中全会提出,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目标,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共同满足社会治理的多种利益诉求。作为方法论的传统“以德入律”“德法相融”“德行教化”“执法原情”等“德法协调”的治国之道,可以造就有益于人民群众、有利于国家治理的善治制度体系。

再次,善治需要尊重民俗习惯。就国家行为而言,尊重源自人的需要和利益满足的习惯法权,实质是对人类自身发展和自我完善道路的认同,更是善治的依凭路径。近年来,国家的立法已经开始关注并认同了部分习惯的制度意义,多地司法机构也对民俗习惯进入司法活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不违背社会公益、不损害第三人权益条件下,积极援用民俗习惯进行社会治理,实质是一种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行动展现。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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