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2)

江必新: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2)

3.法治是正义价值的基本表达途径

正义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念之一,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它为资源和利益在社会成员间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提供了基本的标准。

正义是一个相对概念,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社会具有不同的正义观。在现代法治社会,正义往往通过法律规范来表达,进而从观念上的正义转变为制度上的正义。正义与法治是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正义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之上”,关注“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来的影响以及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 [3]当法律制度满足人们的需求时,社会就会认为法律是正义的或是基本合理的。当法律制度无法与人们的正义感相契合的时候,就到了法律需要变革或更新的时候。另一方面,法律是保护正义的屏障。正义所包含的自由、平等、安全等价值通过法律设定的经济运行机制、民主建设机制、公权力监督机制、个人权利保障机制等来规定和实现。如果没有法治保障,正义很可能成为掌权者随意操纵的价值工具,或成为强势群体所专有的话语体系。

国家治理的目的之一就是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为人民谋取更多福祉。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法治化为核心,因为正义唯有通过法治的途径才能够准确表达和最终实现。

二、应用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通过法治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是一个具有内在矛盾的命题。法治化要求稳定性、持续性、规范性,强调的是不变;而现代化是不断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强调的变。这种冲突和矛盾已经从现实问题中显现出来。当改革涉及部门利益或是地方利益的时候,部门和地方就以有法律规定、坚持法治原则为托辞拒绝或回避改革。因此各行各业都在推行改革,但改革仍举步维艰。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们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案,但改革的步骤是统一到全会精神上,还是统一到现行法律上?统一到全会精神上,可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造成有法不依的问题;统一到法律规范上,全会精神不能落实,改革难以推进。那么如何破解这个僵局?

笔者建议,应当将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转变为全国人大的决定。理由有三:

1.从文件性质来看,《决定》代表执政党的意志,其对改革的规划和布局充分体现了执政党的政策和主张。将《决定》转变为全国人大的决定,就是要通过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将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样既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又能避免《决定》与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至于全国人大的决定与其他法律的冲突问题,运用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即可解决。

2.国家治理现代化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体制机制的重构和变革,这些制度相互关联、彼此影响,需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或是发展滞后,都会阻碍总目标的实现。改革意味着相关立法都要修改,如果零敲碎打的一个制度一个制度的建构、一部法律一部法律的完善,改革的“整体”节奏将受到影响。将《决定》转变为全国人大的决定是“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方法,既解决了改革有法可依的问题,又保证了改革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3.如果按照一般程序逐一修法,就全国人大的立法进度而言,恐怕需要几十年的时间。且法律的颁布和修改需要严谨细致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对于未经实践检验,条件不成熟的改革措施尚不能制定法律。而面对国际上日益严峻的竞争和挑战,国内社会结构剧变所带来的利益对抗、矛盾交织以及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改革具有紧迫性。建立一整套成熟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与时俱进的国家治理体系,离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提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要求仅有七八年时间,时不我待。我们需要一个便捷的方法使改革获得法律的总体授权,待时机成熟再逐一修法,因此将《决定》转变为全国人大的决定就是最佳路径。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