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江必新: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首次提出,是对“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全新社会形态”的重大历史命题的科学回答,是对如何解决改革发展中产生的一系列矛盾与问题的妥善应对,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提高党执政能力的必由路径,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的根本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对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全篇布局、协同推进。那么,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项内容中,“法治”应当处于何种地位,如何实现法治的现代化进而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内容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总称,其中蕴含着制度体系的重构、治理方式的更新以及价值观念的表达。而这样的重构、更新或是表达需要一个平台来呈现、实施和保障,法治毫无疑问的充当了这个最佳平台。因此,法治化理所当然的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或核心内容。

1.法治是制度现代化的基本载体

所谓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际上是制度的现代化,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规则、机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别。在现代国家,正式的制度都应当以法治的方式表达,制度的确立、调整和废除一般表现为相关立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到2011年3月,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就是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体现的。[1]

法治是规则之治,它强调客观而非主观,强调理性而非激情,强调民主而非专断,强调程序而非恣意,强调稳定持续而非反复无常,强调制约公权而非权力专横,强调可预期性而非不可预测等等。将法治作为制度现代化的基本载体,就保证了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民主性、稳定性、程序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制度的全面贯彻和正确执行。此外,法治也是完善国家制度建设、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内容,十八大报告提出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决定》也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关键环节,也就是说法治既是制度建设的有力保障,也是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构成。

2.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其中心内涵在于将法律作为全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摆脱“人治”对权力的绝对服从,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至高权威。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党的十七大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从“治国方略”到“基本方式”,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和追求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是要将法治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主要的、最基础的、最必须的方式,而不是次要的、一般的、可选择的方式。这意味着,从治理范围来看,法治必须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军队、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从治理主体来看,党必须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干部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程序实现共治与自治。从治理手段来看,无论是刚性手段还是柔性手段、命令式手段还是协商式手段、规制性手段还是服务性手段、惩罚性手段还是激励性手段都必须依法进行,不允许违反法律规定或背离法律精神的情况出现。

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必然要求加强法治各环节的建设:包括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执法缺位、执法过度、执法违法等问题;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以司法的公正性构筑起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有效防线;推进普法宣传,促进法治文化在全社会的普遍形成,弘扬包含法治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全民守法的思想共识。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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