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从政治高度学习和领会党的四中全会精神(2)

天津:从政治高度学习和领会党的四中全会精神(2)

摘要:学习四中全会精神,仅从上述法学和法律的角度来领会和把握是不够的,作为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中的里程碑,我们还需要从政治的角度和高度,把“依法治国”置放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发展的大背景中来考量和认知。

第三,全会《决定》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精准阐述,回答了长期以来对这个重大理论认识问题的争论,澄清了在这个重大理论认识问题上的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

四中全会召开之前,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上,学术界、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有激烈的争论。可以说,整个社会期待着四中全会的解答。这次《决定》中并没有回避这个重要而又敏感的问题。《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第四,全会《决定》对“依宪执政”这个重大的问题予以定性,澄清了长期以来学术理论界围绕着“宪政”的纷争,拓宽了在这个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上研究和探索的空间,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从理论上讲,坚持依宪治国,解决的是中国作为一个稳定有序的现代大国,国家领导权的归属与运行方式问题。现代国家的治理,无论是就人心而言,还是就政治来看,都需要有一个公民个人、社会机构和政治组织都认同的国家基本法规。这个基本规则,就是宪法。但是,我们知道,西方讲宪政,也强调“依宪执政”,这就带来一个认识问题:我们的以宪执政与西方的宪政有什么不同? 

认真研读全会精神,它讲清楚了我们的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最大的不同:如果说,西方的宪政是体现在权力运行与操作层面,那么,我们的依宪执政则着力于权力的来源,强调法治规则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由于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一致,依宪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才可能是以其执掌国家权力的宪法地位,严格按照宪法程序治国理政的政治组织。这个时候的依宪执政,就保证了中国共产党是在宪法精神、宪法制度和宪法程序之下执掌国家权力的政党。 

第五,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样的理论命题,从而把依法治国理论提到政治哲学的高度,彰显了依法治国理论的社会正义的本色与价值。

全会《决定》在继续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前提下,又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的命题。从价值哲学角度看,“信仰”是高于“道德”的价值诉求,信仰有多种形态,无疑这里对依法治国的信仰,在中国社会的背景中属于“政治信仰”范畴。因此,“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更深的一种政治认识,也是更高的一种政治要求。 

当代美国法哲学家伯尔曼早年就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的献身,以及他的信仰。”他的这种理论在政治学界、法学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是我们特别值得借鉴的西方政治学理论。

我们还应进一步注意到:全会《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与“善治”是法学与政治学在依法治国上的完美结合与现实体现,是我们深刻领会全会精神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就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见,把依法治国诉诸于政治信仰的高度,为依法治国从“外部条文”濡化为人民的内心信念提供了有效路径。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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