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在法治的轨道上形成反腐长效机制

江西:在法治的轨道上形成反腐长效机制

摘要:建立完备的防腐反腐法律体系,可以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也出现了较严重的腐败问题。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我国防腐反腐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也是我国反腐败工作承前启后的关键点。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将法治作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对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形成反腐长效机制作出了引领和部署,为我国标本兼治反腐败提供了重要遵循。

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为防治腐败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完备的防腐反腐法律体系,可以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也出现了较严重的腐败问题。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我国防腐反腐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建立健全防腐反腐法律体系作出了明确部署。《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实践证明,单纯的事后惩治腐败固然能对腐败分子起到相当的震慑作用,但如果事前防腐的法律法规不完备,顶风作案、“前腐后继”的现象仍将难以杜绝。因此,在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时刻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重点制定预防腐败的完备法律体系,以达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是反腐败立法的根本目标和法治反腐的治本之策。针对现行法律规定难以完全覆盖新型贪污贿赂类型的情况,《决定》同时提出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这为反腐败立法指明了具体的方向,必将推动我国反腐败工作迈上新台阶。

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是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

行政权责法定化,防止权力寻租。腐败的本质就是公权力的滥用。行政机关法外设权、扩权,行政机关职能不清、权限不明、不依照正当程序进行行政活动等一系列行政体制上的缺陷,为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了空间,这是腐败滋生的重要根源。《决定》提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决定》还强调,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等等。这在制度层面限制了行政权力的扩张,保障了行政权力的来源、运行和责任法治化,大大压缩了行政权滥用的概率和机会。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除了行政权责法定化以外,行政机关内部的制约与监督制度至关重要。行政机关内部不同部门要有明确的权责规定,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实现同一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相互制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在上下级关系上,明确不同层级的权责,既保证上级对下级的有效领导,同时确保下级独立行使法定职权,防止上级滥用权力。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专门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等制度,形成行政机关内部的有效权力制衡,防止权力滥用。

加强审计监督,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为法治反腐提供有效手段。强化审计监督,是对腐败行为的有力防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加强审计,有利于发现重大腐败案件线索,为司法机关惩治腐败提供有效证据。正因为审计工作对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作用,触及腐败分子的核心利益,审计工作难免会受到一些干扰,一些审计机关处于难以独立审计的困境。为此,《决定》明确要求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将从制度层面为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提供有力的保障。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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