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2)

浙江:法治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2)

——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教授访谈录

摘要:11月15日,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教授应邀来杭出席浙江省社会科学界第二届学术年会开幕式,并作了题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几个重要问题》的学术报告。会后,记者就如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对他作了专题采访。

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和意义

记者:把对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放到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去理解,就涉及如何理解“治理”及“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些新概念的内涵,我们应当怎么看?

俞可平:“治理”原来是一个社会学的术语,自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后,它便成为中国政治的热门话语。对其含义的种种不同解读,甚至各种争议也随之产生。有人认为它是西方的政治概念,有人则认为它在我国古代就早已有之。其实,治理就其字面意义而言,就是“治国理政”,作为人类的一种基本政治活动,它存在于古今中外的每一个国家和每一种文明之中。然而,作为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新概念,它则是当代的产物。治理不同于统治,它指的是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管理社会政治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治理的理想目标是善治,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善治意味着官民对社会事务的合作共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最佳状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重大的理念创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或者简称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新的概念是中国共产党的创造,绝不是对西方治理理论的照抄照搬。实际上,在英文文献中至今还没有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对应的概念。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不仅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也完全符合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那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目标和要求是什么?

俞可平:简而言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体系,包括国家的行政体系、经济体系和社会体系。国家治理涉及到三个基本问题:由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样。相应地,国家治理包括三大要素: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技术。这三个要素,无论哪一个都会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的质量。因此,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高国家治理水平,改善国家治理质量,既要提高治理主体的素质,也要健全国家治理的制度机制,还要优化国家治理的技术和工具。

国家治理现代化有五个主要标准:一是制度化,即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和人民当家作主。三是法治,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四是效率,即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五是协调,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

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系,简单地说,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前者是国家的制度体系,后者是制度的执行能力。有了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够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反之,只有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作用。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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