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为现代国家治理形态铸模

以法治为现代国家治理形态铸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而且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来说,具有重大意义。这次会议,将起到为我国现代国家治理形态走向定型的铸模作用。

所谓国家治理形态,是指一个国家基于处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事务,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权力结构、运行机制与价值取向的政治生活总和。而国家治理体系是其中之核心部分,是权力结构、运行机制与价值取向的具体安排。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形态下,国家治理形态将呈现出不同特征,从而也导致不同国家治理体系有着不同安排。

鸦片战争爆发标志着现代化浪潮开始冲击中国,辛亥革命爆发加速了封建政治制度在中国的瓦解,传统国家治理形态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在现代政治文明发展逻辑与中国政治历史逻辑的共同演绎下,中国选择了党建国家的路径来构建现代国家治理形态,以实现现代政治文明建设。

为克服现代化建设和组织化诉求与传统社会“一盘散沙”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宏观上建立了以国家权力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微观上建立了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单位社会体制,从而为现代化建设奠定了组织化基础。同时,也由此形成了以政党与国家力量为主体的现代国家治理初期形态。

为了使现代化建设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中国共产党决定实施改革开放,以推动国家治理形态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了依法治国,推动了政党创新以及开展了和谐社会建设,使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主体要素的市场、国家、政党与社会都基本生成。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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