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执政”为何不能简称“宪政”

“依宪执政”为何不能简称“宪政”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如何理解依宪执政?依宪执政怎样实现?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

记者:“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宪执政的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请您介绍一下依宪执政的背景和意义。

莫纪宏:“依宪执政”这个概念,是2004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简历]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来的,当时的提法是“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从这一讲话精神来看,“依宪执政”是从两个角度而言,一是针对依法执政来说,主要是强调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核心地位,因为“依法执政”中的“法”应当以“宪法”为核心;二是相对依宪治国来说,强调“依宪执政”包括了“执政党依照宪法治国理政”的内涵。依宪执政再次被提起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进一步强调了“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重要地位。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明确“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主张是在充分肯定和继承党的最高领导人关于依宪执政重要性的历次论述基础上,对于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重要地位的权威性论断,具有理论建构和指导实践的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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