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执政”为何不能简称“宪政”(2)

“依宪执政”为何不能简称“宪政”(2)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表明我们党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的充分尊重,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带头遵守宪法的宪法意识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集中体现。

记者:有人从字面上理解,认为依宪执政的简称就是“宪政”。在您看来,当前对依宪执政的认识误区还有哪些?依宪执政与宪政的区别是什么?在推进依宪执政的过程中,您认为需要克服哪些困难?

莫纪宏:“依宪执政”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宪政”,因为汉字的“宪政”已经在历史上被作为许多命题表述的简略形式使用过。最早梁启超用“宪政”来支撑黄尊宪提出的“立宪政体”,将“宪政”理解为“有宪法的政治”或者是“按照宪法来安排的政治”。近年来学术界有人主张“宪政”就是“宪法政治”的缩写版,但也有人反对,认为“宪法政治”也可以缩写成“宪治”和“法治”等等。总之,当“宪政”一词很大程度上被随意地作为某些命题的缩写版对待时,就会陷入概念含混的是非争议中。

依宪执政的含义比较清晰,就是指中国共产党依照宪法治国理政,并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依宪执政在当下具有特定内涵,它是针对依法执政来说的,是依法执政的上位概念。

总而言之,我国的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两者存在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区别。简单地将我国依宪执政类比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也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推进依宪执政,关键要克服的问题是如何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其中,如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依宪执政的关键。同时,怎样保证“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是依宪执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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