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本位思维
任何案件到法官律师手里,都必须首先考虑权利及其根据。党政官员在处理涉及公民或法人利益的事务时,也要从他们的权利角度考虑。因为,公民权利是权力的边界。
比如,前述派出所民警查处黄色录像,窥视和强行搜查民宅。面对类似事件,从法治思维的要求来讲,执法者应当多考虑一个问题:公民有没有在家做某事的权利或自由?或者至少要考虑,民警强行进入公民家中搜查某物品,是否会牵涉或影响到公民的某种权利?如果有法治思维,就会比较谨慎地处置类似的事件,也就会用法治方式来管理社会。实际上,该四名民警的搜查行为已经涉及到公民的住宅权。窥视也好、强行进入也好,都构成对该公民住宅权的侵犯。如果执法者多从公民权利角度考虑,就可止步于侵权发生之前。
权利本位思维还表现为人权思维。这主要集中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直接关联或接触的领域,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征地农民的人权、街头商贩的人权等。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人权意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若是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利益,是否要尊重和保护?1998年5月,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个体经营户李茂润受到一精神病患者的严重威胁时,多次向水观派出所求助,但派出所未予理睬。某日,李茂润为了求生,被迫从二楼跳下致重伤,遂起诉派出所。这叫“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没有规定,这属于法律漏洞。法院如何判决呢?经过5年的折腾,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确定本案中存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政府也应当赔偿。因为按照权利本位思维,哪怕法律上暂时没有结论,但只要案件中的公民利益涉及某种权利或至少意味着一项自由,公权力就应当予以尊重。
在市场领域,法治也同样要求法律把禁止公民、法人做的事项列出来。这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律实践中叫“负面清单”。没有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做。这就是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体现的正是法治思维中的权利本位思维。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