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治思维的基本要领(4)

北京:法治思维的基本要领(4)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对领导干部自觉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那么,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思维?如何提高法治思维?

技术理性思维

在法治社会,法律职业思维与大众生活思维形成鲜明对照。技术理性和专业逻辑是法治所要求的。它是经法律专业训练的结果,主要表现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思维。在法治要求之下,它也扩大到了代表政府执法的公务员甚至更广泛的范围。

自古以来,处理法与情的关系是衡量法治思维的重要标准。原则上讲,法治思维重视逻辑但并不排斥“情理”,而是在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关注情理。大众思维多属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及其逻辑,而不受大众化情感因素的左右。具体到公权力主体,就是应当在注重缜密的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再考虑“情”的因素。

技术理性思维还表现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上。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其实是指“以证据为根据”。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或者证据灭失了,那只能放弃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思维把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两种。前者是客观真实世界的事实,比如科学家就是想探索客观事实。后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它只在法律程序中通过证据来证明。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就构成一个法律事实。如果既有的证据证明不了,就不能作进一步认定。就好像在著名的辛普森杀人案中,关键证据缺乏,就不能认定他有罪。放弃追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危害性远远小于冤枉一个好人。换句话说,一个错误的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更严重。这就是法治对于证据、犯罪、侦破率的态度,也构成了法治思维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治思维需要我们下决心转变过去的思维惯性,敢于付出必要的代价。比如,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单一化了,运用政策、动员、行政命令手段的使用范围和程度受到限制,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降低。但相对于“法治社会”这一全体人民的新共识和新目标来说,这些代价都是必要的。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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