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马局长开证明 “公函求情”何时止?(2)

为落马局长开证明 “公函求情”何时止?(2)

为落马局长开证明求情或有隐情

国税局本应只管税收方面的事情,但凤阳县国税局竟然“跨界”管到了法院,不仅给几位落马的国税局官员开出了“优秀证明”,还特意加注“请从轻判决”。这姿态,既像是在“求情”,又像是在给法院“下任务”。此事一经媒体公开,就折腾得该国税局领导十分尴尬,只能面红耳赤地辩称是为了显得“有人情味”。

岂不知,这个“人情”其实是错位的“人情”。正如网友所说,对贪官的同情,就是对清官的侮辱。凤阳县国税局给落马腐败局长们开“求情证明”,这传递出了一种怎样的价值观?

凤阳县国税局开具“求情证明”,属于政府部门行为,国税局的“勺子”插到法院的“锅里”乱搅一通,当然容易“变味”,至少也会扰乱法院依法办案。“求情证明”折射了该国税部门领导法制意识薄弱、法治素质不高。权力插手法院判决,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是格格不入。

凤阳县国税局的“求情证明”,从一个侧面暴露出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已经被各种权力“包围”,造成司法只是名义上的独立。这也反映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先保护司法独立,然后才有司法公平。

另外值得追问的是,由单位出面“求情”袒护贪官,是不是对法院判决不信任,抑或是另有“隐情”,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正如网民怀疑的那样,从落马贪官“受刑”国税局长“护疼”看,里面可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保护落马局长是不是保护自己?当地有关部门对此必须“擦亮眼睛”,有必要跟进调查,如果违纪违法,当严厉问责、问罪到底。

单位证明是如何沦为一纸求情函的

又见求情函!不过,与此前重庆涪陵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曾发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以及太原晋源区政府向省市两级法院发公函“恳请慎重量刑”所不同,这一次的求情函,一开始说是“因检方曾指控两人涉嫌渎职,因此,请求凤阳县国税局开证明说明两人平常工作情况”,如果是因为要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单位开具证明倒也无妨。

但是,在随后的采访中,当地国税局局长又称主要是“不想让家属觉得单位没有人情味,让他们心寒”,于是问题便来了,这份证明函到底是出于司法公正的需要,还是仅仅是为了“人情味”呢?更进一步讲,这样的一份连自己都认为是“想法可能过于简单了”单位证明就真的体现了“人情味”了吗?明知道“即便开了证明,也不可能影响到法院判决”,再者说,如果主要是为了“人情味”,又如何让人相信证明的真实性呢?

再回到前一个问题,即便是基于司法公正的需要,作为国税局开出的证明函又是否合适呢?根据媒体的报道,是因为检方控告两人涉嫌渎职,于是便开了“平时表现优秀”的证明。而根据渎职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回到整个案情来看,虽然无从知道他们具体犯了哪些事,但从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应是板上钉钉的事了,再由此对照渎职罪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控告其涉嫌渎职,并无不妥。

问题于是又来了,作为他们曾经供职的国税局,又何以能开出证明以澄清他们无渎职的嫌疑呢?更大的惊奇是,记者了解到,法院最终依据相关证据,对两人渎职的指控没有认定。无从知道这里的“相关证据”到底是什么?渎职之实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于此看来,原本或是出于维护司法公正或是基于人情味的证明,就真的成了一封有明显效果的“求情函”了。这或许可以因此改变判决结果,但更明显的效果是对法律公信力的戕害。

单位证明是如何沦为一纸求情函的?从事情的整个过程来看,恐怕不仅仅是在于这份单位证明的给力,更在于司法公正的脆弱以及相关部门在法治认知上的缺陷。当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纲要之时,求情函的屡屡发生,无论是因于维稳所需,或是人情味,抑或是所谓的维护司法公正,都实在是不小的尴尬。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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