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

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我国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但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理论界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有学者认为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民主化、法治、效率、协调五个标准;还有的认为,“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是指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是要把治理体系的体制和机制转化为一种能力,发挥其功能,提高公共治理能力。

笔者以为,“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是指以国家治理体系为依托,借助制度、机制、政策、技术等因素,促使国家多元治理能力保持协调进步、务实高效的一种趋向与动态过程。“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能力结构,即明确治理能力到底应该包括哪些能力体系?二是能力状态,即明确能力发展趋向,这些能力应该往什么方向发展,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状态,发挥怎么样的治理效果。据此,“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上就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多元治理主体之间互动合作、集体行动的多元能力体系及其提升过程,是旨在实现“善治”的基本能力保障。从中国国情来看,“治理能力现代化”应该包含以下几种能力和状态。

决策能力的民主科学化。党和政府是国家治理的主要主体之一,除了政党具备坚强的领导力,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外,更需要政府具备强有力的履职能力,其中民主、科学的决策能力,是第一位的。尤其是当前信息多元、爆炸的大数据时代,如何对重大事宜做出科学、客观、准确的判断与决策,考验着政府的智慧和能力。具备和实现决策能力的民主科学化,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决策体系建设中,不断创新和完善决策机制,努力建立与市场化、全球化、社会化、信息化、民主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现代决策机制,开辟听取社会民众意见或建议的渠道,尤其是一些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要开展专家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方法和手段,积极探索互联网、社交媒体、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在公共决策中的应用,全面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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