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强化法治监督体系 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3)

曹建明:强化法治监督体系 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3)

 二、新形势下法治监督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需要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探索。《决定》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部分,分别提出了强化法治监督的要求,抓住了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

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是法治监督最根本的任务。《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些重大部署,为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化指明了方向。

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具有管理事务领域宽、自由裁量权大等特点,法治监督的重点之一就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决定》突出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一重要论述,确定了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框架,有利于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形成配置科学、职责明确、协调有力、运行顺畅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政强制措施,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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