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检察监督,推动法治监督体系建设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有宪法和法律明确授权的国家司法权,具有法定性和专门性,在法治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加强检察监督。《决定》把检察监督纳入法治监督体系,并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新形势下检察监督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对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法律实施提出了更高要求。
进一步完善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当前,立法中的不完善客观上影响和制约了人民检察院司法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加以修改完善。按照《决定》的要求,要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及其行使程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监督的范围,完善监督手段和措施。比如,完善人民检察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措施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完善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完善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明确检察建议的效力,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等等。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严惩司法腐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是法治的重要特征。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较窄。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就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还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检察机关要按照《决定》要求,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纠正。同时,要探索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进一步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查办职务犯罪是确保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能。《决定》强调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并对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提出了要求。检察机关要坚持凡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境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检察机关自身严格公正司法。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始终坚持把自身监督放到与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选任和管理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认真落实《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持续整治司法不正之风,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扫除检察机关自身腐败现象。
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局。我们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策部署,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核心,以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为目标,努力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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